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嘛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以上。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是否明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通常标准;
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伪劣产品的名称、成分、性能及其他涉及犯罪过程及犯罪结果的情况;
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资金来源情况和帐目情况;消费者的数量、地区分布及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情况;
⑸涉嫌犯罪单位是否有合法经营执照、主要经营活动情况及制假、贩假所得情况;
⑹伪劣产品销往何处、销售的数量、价格、购货者具体情况,参与犯罪的人数,相互关系,各自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
2.被害人陈述:
⑴购买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是否保存伪劣产品、产品的包装物、发票;
⑵伪劣产品说明书上所标明的功效、用途,使用伪劣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及治疗情况、花费情况。
3.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价格、违法所得;
⑵参与犯罪的人数、相互关系、各自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是否共同犯罪;
⑶生产、销售产品是否需要取得批准文号,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批准文号,以证明有无违法行为;
⑷犯罪嫌疑人有无伪造或向他人购买批准文号、包装、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⑸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有无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⑹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价格、违法所得。
4.物证、书证:
⑴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外包装、合格证、说明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文件;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及其他相应的批文或许可证;
⑶掺杂、掺假的原料、材料及假产品、次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原物和照片;
⑷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原物及清单和照片;
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现场照片及生产设备、工具及清单和照片;有关伪劣产品的说明书、逛到、宣传单等;
⑹被害人受损的财产实物及清单和照片;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入库单证等;
6.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⑴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往来账目勘验检查笔录;
⑵犯罪嫌疑人的生产经营地址勘验检查笔录;
⑶对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存储伪劣产品的地点勘验检查笔录;
7.鉴定意见:
⑴对扣押的伪劣产品的原材料的成分、含量鉴定及对伪劣产品、成品、半成品的鉴定意见;
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鉴定等鉴定意见;
⑶对被害人使用伪劣产品而造成的伤残程度、伤亡原因、经济损失等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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