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生产、销售假药的动机、目的、预谋情况、时间、地点、参与人、生产方式、生产设备、原材料的来源、生产经过、次数和数量等;
⑶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渠道向何人购买或者销售假药、销售的数量及价格、特征情况;
⑷有无批准文号、合法的经营执照及许可,是否盗用他人的批准文号,或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⑸生产、销售的假药外观特征、内在成分特征、性能特征,有无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⑹生产、销售假药的资金来源和账目情况,是否曾受到查处等;
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犯意提起、联络、组织分工、实施的具体行为等。
2.被害人陈述:
⑴在何时、何地、向何人购买了何种药品、购买的数量、价格、特征等。
⑵购买时是否知晓所买药品系假药,受到的损失等。
3.证人证言:
⑴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关系;
(2)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药的时间、地点和数量,被害人购买假药品的时间、地点和数量,被害人因使用假药品而受到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⑶假药品的外部特征、主要成分、功能主治、成本及价格等详细情况。
4.物证、书证:
⑴掺假的原料、材料原物、假药品原物及其产品说明书等物证及照片;
(2)生产、销售假药品现场、设备等物证及照片;
⑶假药生产批准手续、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会议记录、资金及账册、销售合同、出入库单证、许可证及批准文号等书证;
⑷有关假药品的说明书、广告、宣传单、药品标识、生产计划及报表等书证;
⑸投诉材料、有关部门出具的封存假药的证明及相关处罚决定、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明、会议记录等;
5.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
生产、销售假药场所、仓储、销售、人身财产损害等现场及相关物品的勘查检查笔录、勘查图、照片等;
6.鉴定意见:
⑴药品成分、时效的检验报告,相关文检、痕检等鉴定意见;
⑵法医鉴定意见,药物中毒鉴定意见,生产、销售假药品的估价鉴定意见,财产损害估价鉴定意见等。
7.视听资料:
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录音录像等资料和有关电子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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