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生产方式、经过、生产次数及数量、有无合法手续、是否经过批准;
⑷有毒、有害的非食用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数量及生产、销售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及价格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⑴被害人购买和使用有毒、有害食品,购买的数量和价格情况;
⑵该食品的特征,购买时是否知晓所买食品系有毒、有害食品及遭受身体健康的损害和财产损失情况;
3.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及其对有毒、有害食品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单位或个人所聘用、雇佣的人以及被害人的亲友等知情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关系,所知悉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详细情况。
3.物证、书证: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等;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
⑵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原物,产品说明书,产品广告,食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
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资金、设备清单和照片,生产、销售现场照片;
⑷有关说明书、标识、广告、宣传单、检验证、合格证、配方生产计划、生产报表、产销合同、销售收据、购销账目、入出库单证等;
⑸食品卫生标准及非食品原料名录,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⑹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明,封存或销毁证明及处罚决定,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证明及清单、照片。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生产现场、仓储现场、有毒有害食品隐匿现场、销售现场、人身财产损害现场及相关物品的勘验检查笔录;
⑵扣押物品清单、起赃笔录、收缴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估价鉴定,法医鉴定,食物中毒鉴定,食源性疾患鉴定,财产损害估价鉴定等;
⑵食品成分、有效期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批准文件,许可证的文检、痕检鉴定意见和司法会计鉴定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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