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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非法行医罪证据指引

2021-06-25 14:51:02   6120次查看

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非法行医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次数、就诊人数、参加人员,是否具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屡教不改、多次骗取财物的情形;

⑶从事何种医疗活动,包括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判断、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诊断和治疗活动;

⑷设立诊所、医院时间、地点以及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情况,造成就诊者身体损害的程度,获得非法利益的数额及用途;

⑸有无严重违反医德,骗取大量钱财,乱医乱治、误诊误治 致使就诊者病情加重,以迷信、愚昧、野蛮的方法医病治病等情节。

2.被害人陈述:

⑴就诊时间、地点、次数;

⑵被检查内容、用药情况、所开具的病历、处方、化验单、注射单等;

⑶用药、手术后身体反应情况;

⑷是否到正规医院检查、就诊过。

3.证人证言:

⑴就诊者及其家属的证言,证明就诊者被诊断、治疗、用药以及身体受到的伤害程度等情况;

⑵)其他医护人员、护理人、知情人的证言,证明行为人对就诊者诊断、治疗、用药等情况。

4.物证、书证:

⑴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等原物、照片;

⑵中成药、制剂、饮片等医药原物及照片,证明就诊者服用行为人开具的药物情况;

⑶病历、诊断、处方、医嘱、治疗方案、护理记录等书证,证明行为人对就诊者进行治疗的情况;

⑷反映犯罪嫌疑人对就诊者进行检查、化验情况的注射单、照像单、透视单、化验单等书证;

⑸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未取得医生资格、进行的是非法治疗及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造成就诊者身体损害的程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鉴定意见:

⑴对就诊者因犯罪嫌疑人非法行医所造成死亡的法医鉴定意见;

⑵对就诊者因行为人的非法行医所造成的身体损害程度的药物、呕吐物、排泄物、胃存物鉴定;

⑶被害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

⑷对犯罪嫌疑人非法行医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原因事故鉴定、医疗鉴定、误诊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非法行医现场、医疗事故现场、手术现场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⑵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⑶人身、尸体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录音、录像带及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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