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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原院长杨银学受贿2000余万,一审被判14年

2021-04-09 11:18:34   16596次查看

违纪被查
2017年8月25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宁夏医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院长杨银学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依法双开
2018年1月27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宁夏医科大学原副校长、党委常委,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原院长杨银学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银学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杨银学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经自治区监察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8月7日消息,近日,宁夏医科大学原副校长、党委常委,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原院长杨银学(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银学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银学,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银学利用其担任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院长、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12月4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宁夏医科大学原副校长、党委常委,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原院长杨银学(副厅级)受贿一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银学利用其担任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127.95632万元、52万美元、10万港币。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定罪量刑证据,被告人杨银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银学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2月1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宁夏医科大学原副校长、党委常委,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原院长杨银学受贿案,对被告人杨银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对杨银学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银学利用担任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院长、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127.95632万元、52万美元、10万港币,为他人谋取利益。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银学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杨银学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罪行,其本人及亲友能够退缴部分赃款赃物,依据法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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