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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周钦受贿680余万,一审获刑11年

2021-04-09 11:27:28   33642次查看

2018年8月6日上午,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周钦(副处级)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周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周钦向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的赃款156.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周钦尚未退出的赃款5254651.82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周钦在担任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器械、药品采购以及货款拨付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协、李某轩、陈某奇、许某水、蒋某、黄某平、吴某志、傅某、傅某翔等九人的财物共计6 820 651.82元。

被告人周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9日、2018年2月2日、2月9日,被告人周钦分三次共向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赃款156.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820651.8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周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归案后退出了部分赃款,为此,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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