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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单位受贿罪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单位受贿犯罪事实
1、有单位受贿案件发生,包括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基本证据是:监察委出具的案发经过、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证明等;
2、涉案财物的特征、来源。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关于财物特征的供述;行贿人的陈述及知情证人的证言;购物发票、记账凭证、划款凭证;扣押清单、扣押财物照片、和辨认笔录;物品价格鉴定书、外汇牌价鉴定意见等;
3、财物的去向。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单位知情人员关于财物处置的供述,现场搜查记录,查封、冻结款物、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财物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基本证据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单位受贿行为是犯罪单位及主管人员、直接人员实施的
1、受贿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
基本证据是: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的供述和辩解、请示报告及批复、犯罪单位决策机关的会议记录、单位党组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讨论记录、单位决策机关出具的决定、通知等书证;
2、犯罪单位索取或收受行贿方财物
基本证据是:(1)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贿人关于犯罪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过程的陈述;证人证言;合同、单位的账本记录、转账记录、扣款凭证、划款凭证等;犯罪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的供述和辩解;
(2)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行贿人关于索取或收受财物过程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明索取或者收受过程的录音录像、通话记录、短信、微信、邮件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犯罪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的供述和辩解。
3、犯罪嫌疑单位利用职务便利
基本证据是: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单位出具的职务证明材料;犯罪嫌疑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人员供述及辩解;
4、犯罪嫌疑单位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方谋利益
基本证据是:行贿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会议记录、合同、请示报告、财物凭证等书证;犯罪嫌疑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人员的供述和辩解。
5、收受财物属于单位集体利益
基本证据是:证人证言、犯罪嫌疑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人员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单位决策机关会议记录、经费用途、合同、请示报告及批复等书证;转账记录、扣款凭证、划款凭证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单位的主体地位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本证据是:国家机关性质证明、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股权登记证明、国有资产登记表、上级主管机构证明材料;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人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人事档案、人事任免审批表、原始任命文件、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原始任命文件等书证。
(四)有证据证明犯罪单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要查明受贿犯罪行为系单位决策机关意志的体现。基本证据是:单位党组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人员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犯罪单位的主观故意。
(五)社会风险性的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人员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的情节、手段、数额、次数、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4)证明与他人串供毁证、订立攻守同盟等情况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贿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5)证明行贿人及其他受贿共犯到案情况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6)证明退赃或亲友代为退赃情况的扣押笔录、清单、代管款收据等;(7)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8)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受贿类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监察机关知晓的。基本证据包括监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及载明案件线索来源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对于单位及个人举报的案件,应审查受案部门是否出具案件线索移送函等材料。
2、审查受贿类案件“查证犯罪事实”时,一般应当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具体职权范围;(2)“犯罪嫌疑人受贿的客观方面”,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手段及经过;(3)“犯罪嫌疑人受贿的主观方面”应查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4)“涉案财物来源、去向及价值”要查明涉案财物性质、来源及具体价值,并查明赃款、赃物去向。
3、审查受贿类案件“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还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索贿、退赃、串供毁证及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基本证据是:
(1)证明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的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人事档案信息等;(2)证明索贿情节的行、受贿双方往来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退赃情况的查封、扣押清单、代管款收据、情况说明等;(4)证明受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的合同、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5)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串供毁证、订立攻守同盟等情况的录音、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4、犯罪嫌疑人实施受贿行为,由于主体身份及利用的职务便利不同,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1)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受贿的,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3)犯罪嫌疑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犯罪嫌疑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与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二)犯罪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犯罪嫌疑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应当收集、审查如下基本证据:(1)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系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等相关证据;(2)证明犯罪嫌疑人任职情况的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干部履历表、职务证明等材料;(3)单位主管人员及相关证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关于本人身份、职责的供述;(5)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系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
应当收集、审查如下基本证据:(1)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档案机读资料等材料;(2)证明公司、企业股权情况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登记证明、验资报告、公司设立、变更文件、上级主管单位出资证明等材料;(3)证明犯罪嫌疑人任职情况的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证明、会议记录、劳动合同等材料;(4)单位主管人员及相关证人的证言;(5)犯罪嫌疑人关于本人身份、职责的供述;(6)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应当收集、审查如下基本证据:(1)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行业资质证明等材料;(2)证明犯罪嫌疑人任职情况的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证明等材料;(3)单位主管人员及相关证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关于本人身份、职责的供述;(5)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4、犯罪嫌疑人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
应当收集、审查如下基本证据:(1)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原单位及任职单位性质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股权登记证明等材料;(2)证明委派单位与受委派单位之间关系的书证,包括存在合作、合资关系的相关协议、公司章程,存在人事业务、财产管理关系的相关文件,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3)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原单位任职情况的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证明等材料;(4)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委派情况的委派单位及任职单位出具的委派决定文件、任命文件、会议记录及情况说明等材料;(5)委派单位及任职单位主管人员及相关证人的证言;(6)犯罪嫌疑人关于本人身份、职责的供述;(7)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系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的,除收集上述基本证据以外,还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所在原单位股权是否具有国有成分,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职责与授权组织有无必然关系,职务任免是否经国家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犯罪嫌疑人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
应当收集、审查如下基本证据:(1)证明犯罪嫌疑人本职所在单位性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2)犯罪嫌疑人本职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本职身份、职责的书证及相关基层组织出具的说明材料;(3)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事公务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责的书证及相应说明材料;(4)相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责的证言;(5)犯罪嫌疑人关于本人身份、职责的供述;(6)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系合同聘用制人员,还应当收集、审查岗位聘用合同、聘用手册等证据。
6、涉及斡旋受贿的案件,还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受请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联系,是否具有制约关系、实际影响力及具体表现,应当分别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与受请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7、应当按照不同类型的主体身份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职务任免、职责分工、职级晋升等文件。犯罪嫌疑人系公司、企业人员的,应当查明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是否相符,并综合工商登记情况、资金来源、利润分配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确定公司、企业的性质;犯罪嫌疑人任职期间公司、企业改制的,应当收集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查明公司改制前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性质;犯罪嫌疑人系被委派人员的,应当审查委派的时间、涉及事项范围、权限及期限等情况。
8、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应当根据具体行为类型的区别,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证据。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实施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除了按照上述规定查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职权情况,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需要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户籍资料、涉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涉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还应当收集离退休证明、离职审批表、退工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
9、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实施受贿行为的
应当收集证明单位基本情况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档案机读资料等证据。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0、查证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情况,应当收集、审查如下基本证据:
(1)证明行贿人及行贿单位基本情况的证据,如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档案机读材料等书证;(2)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情况的业务合同、协议、单位账目往来情况、资质审核文件、请示批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书证;(3)证明犯罪嫌疑人收受财物情况的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单位财务账簿、涉案财物购买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行贿人、犯罪嫌疑人日记、笔记等书证;(4)证明行、受贿双方交流往来的录音,录像,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电子件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价格认定结论书、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笔迹鉴定、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款、赃物照片及辨认笔录;(7)行贿人陈述,代为收受财物人员、行贿单位财物经手人员、介绍贿赂人员、在场人员等相关证人的证言;(8)犯罪嫌疑人供述;(9)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
11、斡旋受贿案件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请托、因何接受请托、实施谋取利益的经过等具体情况。应当收集、审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工作、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规章制度、财务账目、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并查明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系在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获得的利益。
12、应当及时、完整、合法地收集、审查行贿人陈述及经手、知情人员的证言,查明行贿人给予犯罪嫌疑人财物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接收财物的人员、财物的具体情况、向犯罪嫌疑人给予财物的原因等关键事实,重点审查证人证言之间关于主要案件事实的印证程度,对相互之间的矛盾应进行调查并作出合理解释。
13、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索取或收受贿赂行为的,还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交往情况及个人关系,应当收集、审查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证言、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4、单位受贿的,要查明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集体决策,所得钱款是否归单位集体所有,应当收集、审查单位决策时的会议记录、参与决策人员的证言,以及证明钱款归属的财务凭证、银行账户往来明细等证据。
15、犯罪嫌疑人以借款名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要查明双方关系及借款事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归还意图、行为及能力,借款未归还原因,出借方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等情况。应当收集、审查相关借条、借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犯罪嫌疑人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并审查借条、借据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倒签、补签情况,在必要时,可对借条、借据上的签字、印文真伪进行鉴定。
16、犯罪嫌疑人收受干股或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要查明股权转让、分红的时间、方式及股权价值,并审查犯罪嫌疑人投资时是否实际出资、是否进行股权登记、是否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等情况。应当收集、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交易凭证、持股凭证、分红记录、公司财务账簿、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7、犯罪嫌疑人以交易形式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要查明交易对象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实际支付价格、权属登记等情况。应当收集、审查购买及付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权属登记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8、犯罪嫌疑人以赌博形式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要查明赌博时间、场所、次数、赌资来源,双方有无事先预谋,输赢财物价值等情况。应当收集、审查监控录像、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证人证言、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9、犯罪嫌疑人以委托理财名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际出资及获利情况。应当收集、审查理财服务协议、账户开户申请书、交易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20、犯罪嫌疑人以咨询费、顾问费、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形式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或特定关系人收取咨询费、顾问费、工资的具体数额,并审查犯罪嫌疑人或特定关系人是否就薪资约定事项提供实质帮助、参与实际工作。应当收集、审查薪资发放记录、单位财务账簿、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特定关系人证言、薪资发放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21、犯罪嫌疑人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要查明退还上交时间及原因、财物具体情况、退还上交后财物用途等情况。应当收集、审查扣押、发还清单、接收财物人员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财物。
22、犯罪嫌疑人称其收受的财物性质为人情往来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提供其给予行贿人财物的证据,并查明双方相互给予财物的时间、地点及数额,行受贿双方关系,当地人情往来的一般标准等情况。应当充分结合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收受财物价值、行贿人是否有请托事项、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给予和收受财物是否具有隐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受贿主观方面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查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目的、犯意起意的过程,有无策划及策划的具体内容,能否认识到他人交付的财物与自己职务行为的关联性等情况。应当收集、审查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同时收集、审查资金往来情况、通讯录音、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辅以证明。
2、共同犯罪的,要查明共同犯罪中犯意提起、决策分工的时间、地点及内容、各涉案人员实施犯罪时所起的作用、分赃数额等情况,应当收集、审查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并审查财务凭证、银行账户往来明细等客观证据能否反映双方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内容。
3、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审查证据能否证明特定关系人事后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已通过不同渠道、方式对此知情,并查明犯罪嫌疑人知情后是否退还或上交。
4、犯罪嫌疑人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应当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特定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查明通谋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形成何种内容的共同受贿故意;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通谋的,还应当查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对收受的财物是否共同占有。
5、犯罪嫌疑人在职时为行贿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在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与行贿人是否对收受财物达成合意,是否在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应当收集、审查证明达成合意及实际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场合等情况的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五)涉案财物来源、去向及价值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犯罪嫌疑人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受贿的,应当收集、审查银行开户信息、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交易频繁过程复杂的还应当由鉴定机构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收受银行存折、银行卡的,还应当审查开户地点、开户人、还款人、资金额度、卡内金额实际使用情况等。
涉案财物为外币的,还应当收集、审查受贿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牌价表。
2、涉案财物为实物的,应当收集、审查购买凭证、证人证言、行贿人陈述等证据,对于购买时间距作案时间较长,或实物价格出现明显波动的,还应当提交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涉案财物为字画、珠宝、象牙、烟草等,应当先进行质量、真伪检测,提供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再提交价格认定。
涉案财物为房屋和机动车的,应当收集、审查转让、租货合同、权属登记证书、付款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3、涉案财物为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调取该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收集、审查发行单位对于该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票面数额的说明。
涉案财物为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已经兑现的部分,应当收集、审查兑现的财物或凭证;尚未兑现的部分,应当收集、审查发行单位对于该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使用情况的说明。
4、涉案财物为旅游、装修服务、会员服务等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收集、审查相关合同、付款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等。
5、查明涉案财物的去向以及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赃情况,应当收集、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款、赃物照片及辨认笔录;(2)银行户往来明细、购买凭证、转账凭证、取款凭证、代管款收据等书证;(3)收赃人或其他接收财物人员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5)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六)证据的综台分析判断
1、受贿类案件重点审查以下印证关系
(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行贿人陈述就行受贿时间、地点、次数、是否有他人在场、接收财物为何人、财物细节(外部包装、种类、面值、数额、数量等)等方面是否一致;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多次供述及行贿人多次陈述之间对受贿时间、地点、数额、财物细节等供述是否一致;多名证人之间证言是否一致;
(2)涉案钱款从行贿单位账户支出的,应当审查单位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划款凭证等书证与知情、经手人员证言、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一致。
2、受贿类案件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关于请托事项,应当查明行贿人是否提出具体请托事项,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条件,行贿人有无通过犯罪嫌疑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办理或承诺办理了该请托事项;
(2)关于收受财物,应当查明行贿人给予财物的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行贿人请托事项的提出与办理与交付财物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3、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受贿案件的关键证据, 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形成时间。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后,办案机关进而取得的其他证据,属“先供后证”证据,办案人员应当完整、清晰地说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查获赃款、赃物、账本等相关物证、书证的过程,并确保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4、对于行受贿行为隐秘进行且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案件,应当加强口供补强及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行贿人陈述,并审查行贿人作出的陈述距离案发时间的长短,是否因认识上、记忆上和表达上的原因而提供了失实或部分失实的陈述。
应当通过收集、审查行贿单位财务凭证、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间接证据,对言词证据进行印证和支撑,查明赃款、赃物来源及去向、行贿人的行贿原因及其在行贿前后是否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可将该罪的证据链条分为六环:案件线索来源;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查证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涉嫌罪名。
单位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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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线索来源 |
立案决定书 |
移送案件通知书 |
对被调查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基于被调查人自首而发现的案件,接收被调查人自首的办案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应当对被调查人制作相关笔录并完整记录作案过程。 |
受案登记表 |
案件线索移送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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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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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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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证据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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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 |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
在逃人员信息表 |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中对被调查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基于被调查人自首而发现的案件,接收被调查人自首的办案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应当对被调查人制作相关笔录并完整记录作案过程。 |
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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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犯罪事实 |
被调查人受贿的客观方面(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及经过) |
行受贿双方转账、付款、交易凭证 |
规章制度等文件 |
1.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时,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2.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就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情况、适用对象、适用时间、获取的证据等情况出具说明材料。3.财务会计资料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能够较为客观、全面反映行受贿双方资金往来情况。应当及时查封、冻结被调查人及行贿人的银行账户,调取、固定行贿方现金日记账、付款凭证、账簿等财务凭证。对于被调查人及行贿人使用多个银行账户的,应当查明所有账户的基本信息及作案时间段内的交易明细4.应当及时、完整、合法地收集行贿人陈述及经手、知情人员的证言,查明行贿人给予被调查人财物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接收财物的人员、财物的具体情况、向被调查人给予财物的原因等关键事实。应当审查证人证言之间关于主要案件事实的印证程度,对于相互之间的矛盾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合理解释。 |
被调查人及相关人银行账户往来明细 |
借条、借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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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受贿双方业务往来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 |
持股凭证及分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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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供述 |
咨询费、顾问费、薪酬发放公司薪资发放记录、工作人员证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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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陈述 |
被调查人及相关人笔记、日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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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 |
财物经手、代为收受人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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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 |
特定关系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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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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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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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双方往来的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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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决策时的会议记录、参与决策人员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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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作案的主观方面(作案动机、目的及预谋) |
被调查人供述 |
行受贿双方往来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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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陈述 |
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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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的来源、去向及价值 |
财物购买合同、发票等凭证 |
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开户信息 |
1.涉案财物为实物的,应当收集购买凭证、证人证言、行贿人陈述等证据,对于作案时间收受财物距案发时间较长,或实物价格出现明显波动的,还应当提交鉴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2.涉案财物为字画、珠宝、象牙、烟草等,应当先进行质量、真伪检测,提供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再提交价格认定。3.涉案财物为不动产和机动车的,应当收集房地产买卖转让、租赁合同、土地征用、批租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权属登记证书、付款凭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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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及相关人银行账户往来明细 |
相关行业机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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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 |
行贿单位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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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 |
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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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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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牌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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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经手、收受人员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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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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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人员(身份情况及职权范围) |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 |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股权登记证明 |
收集证明被调查人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应当收集证据原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原件取得确有困难时,可收集副本或者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及原件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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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任免、职责分工文件、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等职务证明材料 |
公司设立、变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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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主管人员及相关证人的证言 |
上级国有公司的资格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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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关于本人身份、职责的供述 |
委派单位及任职单位出具的委派决定文件、任命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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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 |
斡旋受贿中受请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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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信息表 |
聘用合同、聘用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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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离职审批表、退工单、返聘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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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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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单位(身份情况及职权范围) |
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 |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股权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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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人员及相关证人的证言 |
公司设立、变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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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国有公司的资格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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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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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被调查人的前科、累犯、行政或党纪处罚、自首、坦白、立功、索贿、退赃、造成的损失及影响、串供毁证、攻守同盟等 |
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文书 |
行受贿双方往来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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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自首、坦白等材料 |
查封、扣押清单、代管款收据、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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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陈述 |
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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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供述 |
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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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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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辩护要点
(1)如果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了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索取、收受的财物未达到定罪标准的,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一般单位受贿行为处理,不宜按犯罪处理。
(2)对于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宜按犯罪处理。
(3)对于收受回扣和手续费但在账上有记载的,不宜按犯罪处理。
(4)单位的意志是由单位主要领导作出的,如果该领导决定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受贿,并且非法利益归单位的,认定为单位受贿罪。但是如果主要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就按个人受贿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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