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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聚众淫乱罪

2021-07-05 16:44:56   8001次查看

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实施聚众淫乱的动机、起因、目的、是否知道危害后果等主观心态;

(2)行为人相互之间关于犯意提起、犯意联络、组织分工、具体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违法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聚集经过,是否事先预谋、预谋过程,或者临时聚集的开始时间、原因;

(2)违法行为人类型划分,识别和查清组织策划、积极参加的人员情况,以及其他人员参加的次数;

(3)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周围环境;

(4)对现场人员数量及基本情况,如姓名(代号)、性别、年龄、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的描述;

(5)与被讯问人有过淫乱行为的对象数量、姓名(代号)、性别、年龄或其他特征;

(6)对本人或他人淫乱行为过程、使用器具的描述;

(7)是否存在利益交换或金钱交易;

(8)被讯问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

(9)是否存在吸食毒品、食用特殊药品等情况;

(10)其他。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组织、领导、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通过询问检举、揭发、报案人员等证人,调查了解:

(1)证人基本情况及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等;

(2)犯罪嫌疑人情况;

(3)聚众淫乱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手段等。

2、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

(三)物证

1、现场提取的指纹、毛发、脱落物、体液等微量物证;

2、现场提取的淫秽物品、两性用具;

3、现场发现的毒品或其他药品;

4、其他。

(四)书证

1、犯罪嫌疑人与他人之间的书信、电报、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联系凭证;

2、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记录(信件)、控告记录(信件)、到案经过等能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迹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对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等(包括犯罪嫌疑人因本案中同一行为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书、执行文书等相关材料);

4、证人身份证明。

(五)鉴定意见

1、年龄鉴定;年龄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据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对疑似14周岁以下或者不满16周岁、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年龄鉴定(如骨龄鉴定等);

2、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3、犯罪嫌疑人是否饮过酒、是否吸食了毒品的相关鉴定;

4、指纹鉴定;

5、对毛发、体液等进行的DNA鉴定;

6、毒品、药品成分鉴定;

7、其他。

(六)勘验、检查、辨认的笔录

1、勘验、检查笔录。包括:查获现场,储存危险物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等;对查获、扣押物证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犯罪对象、犯罪场所等的辨认);

(2)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对象、犯罪场所等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聚众淫乱现场的监控视频;

(2)查获犯罪、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

(3)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视听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视听资料。包括:勘验现场、提取有关物证的录像资料。

4、电子数据。包括:

(1)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2)电子账本、账目等。

(八)其他证明材料

1、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2、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说明等材料;

3、用于证明辨认、搜查、勘验、审讯等侦查程序合法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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