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听法评茶
一、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3)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
(4) 全国部分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事实
1、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发生。基本证据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或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报案人提供的信件、电子数据、言词笔录,以及海关人员、安检人员、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的证言等;
2、证明涉案物品是毒品或与毒品犯罪有关。基本证据是:(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与录像。(2)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照片与录像。(3)查获的作案工具。(4)报关单、托运单、邮寄单、出仓单、信件、支付凭证明细表以及记载毒品犯罪配方、数量、价格、品种、上下家姓名、绰号、电话号码等笔记本、纸张等书证。(5)体内携毒人员的医学检查影像资料、人体排出记录。(6)鉴定机构的毒化检验鉴定意见、专家对毒品制成原理和一般方法的证明;(7)邮寄包裹被海关暂扣并查验毒品的,需附相关暂扣凭证、审批文书、包裹详单等;
3、毒品的数量。基本证据包括毒品疑似物的称量笔录、称量过程的照片或录像资料;
4、毒品的鉴定。基本证据包括毒化检验鉴定意见;
5、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与涉毒现场、物品犯罪有关联。基本证据是(1)毒品内外包装物、容器、涉毒现场遗留人体生物物证同一性鉴定,犯罪嫌疑人使用或控制的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房屋钥匙等。(2)为实施毒品犯罪而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产生的公共交通票据与监控视频、邮寄单、快递单、托运单、申报单,以及通关证件、出入境记录、酒店入住记录等。(3)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涉案人员之间联系的电子数据,公安机关的监控材料。(4)涉毒资金往来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
2、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或毒品交易上下家的指证、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物证、视听资料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
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其年龄、阅历、智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案发原因、犯罪情节、非法获利数额、毒品数量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是:(1)证明前科劣迹、具有吸毒恶习、曾经强制隔离戒毒等情节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系被特情介入实施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特情的证言等;(4)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房地产权证》、《劳动合同》等;(5)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毒品类犯罪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还需要关注案发原因。对特情人员获取犯罪线索的,应当制作《情况说明》等书证;对根据犯罪线索审查立案后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在立案侦查情况中对线索来源作出说明;因例行检查而掌握案件线索的,检查人员的证言。
2、审查毒品类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时,还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锁定以及涉毒赃证的基本情况,基本证据是:
(1)毒品及实施毒品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材料;(2)毒资、联络工具、交易或支付凭证等;(3)毒品鉴定意见;(4)证实到案情况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对在案的毒品及提取的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指纹、生物样本等物证,应当重点审查侦查人员是否依法予以提取、扣押、封存、称量、鉴定;对无法当场封装、称量的,是否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将毒品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封装、称量,并对毒品移动前后的状态进行拍照固定,作出书面说明;涉案毒品及赃证物品的照片上,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字确认,有特情人员及其他涉案关系人的,还应当有上述人员签字确认;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扣押、封装、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毒品扣押、封装时应当使用封装袋并加密封口,或者使用封条贴封包装,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
对犯罪过程中存在资金往来的,应当审查涉案账户相关现金、银行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明细。
对查获的毒品及制毒材料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种类、重量,在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及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情况下,应当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
抓获犯罪嫌疑人,能够反映到案情况的录音录像证据,有目击证人或者特情人员陪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目击证人或特情人员的证言。
3、审查毒品类犯罪案件“查证犯罪事实”环节,应注意对应的基本证据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类型不同而异。
查证作案人员身份信息时,需要关注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吸食毒品及吸食毒品种类等。
对作案地点是戒毒、监管场所的,应当审查是否收集证明相关场所性质的材料;对向在校学生或者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审查是否收集能够证实贩卖毒品对象主体身份及年龄的学籍档案、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
4、审查毒品类犯罪案件“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时,还要查明毒品类犯罪特定的量刑情节。基本证据是:
(1)证明毒品再犯等情节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法律文书;(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材料。
(二)具体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查证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特情介入型、人赃俱获型、人赃分离型三种类型。
2、特情介入型毒品犯罪案件是指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启用非专业侦查力量人员利用其背景、关系、身份、技能等,在他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过程中提供贴靠、接洽、引诱等行为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侦查人员是否依法收集、固定特情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就犯意达成、犯罪过程形成的相关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
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少量分布于走私、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1)提供机会的,即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特情的贴靠、接洽仅仅是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机会,进而发生了犯罪;(2)犯意引诱的,即犯罪嫌疑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并不明确,是在特情人员诱惑和促成下坚定毒品犯罪的犯意,进而实施犯罪的;(3)数量引诱的,即犯罪嫌疑人只有实施数量较小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人员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毒品的犯罪。
特情介入型毒品犯罪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特情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2)特情人员及其他能够印证犯罪事实的相关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特情人员实施介入过程的通话记录、手机通话录音录像、通讯软件聊天记录截图等;(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5)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鉴定结论;(6)扣押笔录、清单及拍摄的赃证照片等;(7)犯罪行为发生前对特情人员、陪同人员及案发现场的搜查笔录;(8)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3、特情介入型走私毒品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
(1)特情人员及犯罪嫌疑人关于毒品走私方式及走私目的等的相关陈述及书证;(2)证实犯罪嫌疑人出入境的相关书证。
4、特情介入型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资金往来的相关证据,对特情人员或者侦查机关提供现金作为毒资的,应当审查是否将现金事先拍照并记录编号;对通过其他支付手段的,还应当审查是否事先做出说明,并在案发后及时调取相关记录并固定。
5、特情介入型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
(1)证实运输方式、轨迹、终点的道路交通监控、车辆GPS定位、相关运输票据等书证;(2)运输工具由侦查机关或者特情人员提供的,应当对车辆及特情人员进行搜查,确定毒品来源的排他性。
6、特情人员是通过手机通话形式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的,应当对通话过程进行录音,并及时将相关文件进行提取固定。特情人员介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的通话记录、手
机通话录音录像、通讯软件聊天记录截图等对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具有重要意义,且上述证据也系区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证据,因此对此类证据应当特别注意重点审查提取证据的及时性及固定方式的稳定性,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说明该证据取得的过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7、应当注意审查特情人员的多次证言之间、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在场其他证人证言之间的印证程度,对相互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进行调查。当犯罪嫌疑人供述与特情人员证言出入较大时,需考虑特情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结合其他证据,排除特情人员作出虚假陈述等可能。
8、特情人员、陪同人员进入犯罪现场前,应当对其随身物品及犯罪场所进行搜查并将相关情况进行固定,该证据能够间接证实毒品、相关物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性,因此,还应审查在固定证据时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9、启动特情介入侦查手段应当重点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以书面形式完整记载掌握犯罪线索、设置特情人员、进行犯罪介入的全过程。
10、人赃俱获型毒品犯罪案件是指无特情介入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与涉毒赃证均被当场查获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收集、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其所有或持有的涉毒赃证性质主观上具有“明知”的证据。此类案件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中均广泛存在,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1)毒品及交易双方在交易现场被当场查获;(2)涉毒赃证从犯罪嫌疑人体内、衣袋、裤包、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或其控制的车辆、场所中当场查获;(3)犯罪嫌疑人在制毒场所被当场查获。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侦查人员、海关人员、安检人员和见证人等的证言;(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查获的涉毒赃证及照片;(3)搜查、扣押、取样、称重笔录、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5)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11、人赃俱获型走私毒品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出入国边境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签证材料、机票、车船票等。
犯罪嫌疑人在办理邮寄出境手续时被查获毒品的,快递单、邮费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对毒品“明知”的证据,如反映犯罪嫌人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未按要求如实申报的;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的;体内藏匿毒品的情况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12、人赃俱获型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毒品交易上下家进行联系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等作案通讯工具、通讯信息、毒资的转移凭证等。毒资系以现金形式被当场查获的,应安排犯罪嫌疑人指认,并拍摄照片固定。
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证据材料,除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上下家的证言、通讯信息外,还应注意审查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是否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视听资料。
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贩毒故意的情况下,需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关于毒品交易的对象、交易的价格、交易的数量等内容与实际查获的毒资、毒品数量能否相互印证;交易的对象姓名、绰号是否真实;相关通信客户详单、机主信息及通话、短信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与购毒人员的证言、核实的技侦录音等证据是否相互印证,综合运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13、人赃俱获型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反映犯罪嫌疑人携毒品转移的证据。乘坐营运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应审查车票、船票、机票、行李、提包等;驾驶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应审查路、桥收费票据、监控录像、加油票据等;途中住宿的,应审查住宿发票、旅店登记记录等。在交通工具上查获毒品的,应在犯罪嫌疑人指认下对查获位置拍照。
犯罪嫌疑人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运输毒品,在办理邮寄时被当场查获毒品的,应当审查快递单、物流单、运输费用凭证等证据材料。
吸毒者运输毒品犯罪还应审查以下三方面证据:一是吸毒者自身情况方面的证据。到案的吸毒者的尿检记录,如果尿检呈阴性的,还要进一步对其毛发作含毒鉴定,以证实其是否系吸毒人员。二是吸毒者携带毒品的证据。对毒品被查获时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以录像、拍照等方式反映,证明该毒品系在吸毒者的控制之下。对查获的毒品要及时收缴,并进行含量、成分、重量的鉴定。三是吸毒者携毒运输的证据。以摄像或拍照的方式固定运输工具的证据,缴获犯罪嫌疑人搭乘运输工具的票证,收集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同行乘客等知情人员的证言以及街面监控等证据。
14、人赃俱获型制造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证明制毒现场系犯罪嫌疑人使用或受其控制的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
制造毒品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购买制毒原料的进出货手续,对毒品制造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制造毒品的相关设备、物品,制造毒品的配方,用于包装或伪装的物品等应进行鉴定和物证固定。应注意区分成品、半成品与废液、废料。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犯罪嫌疑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制造毒品犯罪案件还需要审查客观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制造毒品的证据包括现场的各种器皿、设备、化学原料等客观证据,特别是注意提取设备中残留的物质,并及时加以检验鉴定,分析其化学成分,证明是否系正在制造过程中的毒品。对现场的毒品成品需要审查毒品成品与查获的半成品毒品比对分析结果,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毒品。
15、人赃俱获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证明毒品查获场所系犯罪嫌疑人所有或受其控制的房屋产权证、车辆权属证明、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应当当场安排犯罪嫌疑人对查获的毒品及其他涉毒赃证进行指认并拍照。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无需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所持有的毒品的使用目的,仅需证明其主观上对所持有的毒品系明知、被抓获时持有一定数量毒品。无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时,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6、针对有现场监控录像的案件,应当说明监控录像取得的过程、监控所处的方位,确保录像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必要时,可以携带执法记录仪对抓获现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17、查获涉毒赃证及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当查实现场有无其他犯罪相关人员,是否对查获的涉毒赃证形成共有关系,彻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18、对于抓获购毒者的,应当审查是否及时对其进行尿检,以确定其购买毒品系用于自吸还是用于贩卖等其他非法目的。
19、犯罪嫌疑人体内藏毒,经X光透视发现的,应有透视情况记录及犯罪嫌疑人对其所排毒品的指认记录。
20、人赃分离型毒品犯罪案件是指无特情介入情况下涉毒赃证的查获与犯罪嫌疑人到案并不同步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侦查人员是否收集、固定涉毒赃证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联的证据。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中,少量存在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中,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1)先赃后人的,即现场查获涉毒赃证,通过涉毒赃证指引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2)先人后赃的,即犯罪嫌疑人先行到案,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或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排查而查获涉毒赃证的。
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提取物品清单;(2)搜查、扣押、取样、称重笔录、清单及辨认笔录;(3)法庭科学DNA、足印、指纹、手印鉴定书;(4)物证检验报告;(5)涉案毒赃转移的轨迹证明材料;(6)犯罪嫌疑人手机、车辆轨迹及情况说明、技术侦查材料;(7)涉案上、下游行为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陈述或指认笔录;(8)犯罪嫌疑人的供述;(9)证明人赃分别起获过程的证人证言;(10)证明涉案毒赃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联的证据;(11)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21、人赃分离型走私毒品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证明毒品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证据。包括毒品经飞机、轮船、汽车等方式出入国边境的,应审查包括机票、 车票、行李单、物流流转单等单据或过境图片、视频。
22、人赃分离型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与涉案上下游行为人联系买卖毒品过程的证据。如作案通讯工具、通讯信息等物证或材料,对以电话方式联系的,应有电话往来记录或录音;以短信、QQ、微信等聊天工具联系的,应有聊天记录截图;对作案通讯工具被扣押的,应组织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上下游行为人进行辨认,对涉案手机、手机号、QQ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涉案账号进行确认。
23、人赃分离型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运输的路线证据及能证明毒品及犯罪嫌疑人之间有联系的相关证据。对以邮寄方式运输的,邮件物流流转证据及邮件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证据,包括寄出地、寄出人、收件人、收件地、物流轨迹等信息;对以交付他人车辆、轮渡等方式进行运输的,应收集查扣现场运输毒品的现状照片,包括但不限于毒品的藏匿方式、数量、包装等,同时应对该涉案他人进行讯问,以明确实际运输人、有无共同运输行为。
24、人赃分离型制造毒品犯罪案件还应当审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进出货手续材料及现场制毒工具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联系的相关证据。查获进出货账册的,对手工制账册且有制账册嫌疑人员到案的,应采取技术鉴定手段确定制账册人员;对电脑制账册或电子制账册的,对能通过技术鉴定手段确定制帐册人员,也应予以确认。对查获的制毒工具、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制毒配方、方法能否成功制毒应当审查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25、人赃分离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中,对在交通工具上查获毒品且人赃分离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由犯罪嫌疑人指认藏毒地点并拍照;对在房屋、场所内查获毒品且犯罪嫌疑人未在现场的,应审查能说明该房屋、场所为犯罪嫌疑人所控制或使用的证据;对房屋、场所有共同控制人、使用人的,还应当审查能证实共同控制人、使用人与涉案毒品关联与否的证据。
26、对涉毒赃证及其所在场所中提取的DNA、足印、指纹、手印等客观性证据进行提取、固定后,应当及时送鉴定部门与犯罪嫌疑人的DNA、足印、指纹、手印进行比对并留存。
27、搜查、扣押过程中,除需对犯罪嫌疑人身体及衣物内是否藏有或含有涉毒赃证进行搜查外,还应当对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场所进行搜查,对相关场所内查获涉毒赃证但不属于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车辆、房屋、场所,车辆、房屋、场所证据,包括照片、机动车产权证明、车辆租赁协议、车主证言、房产证、租房合同、房东证言、场所使用协议、管理人证言等材料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与上述车辆、房屋、场所的关联性。
28、警犬嗅闻手段协助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附有文字记录,有条件的,可录制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29、涉毒赃证存在储蓄、邮寄、遗弃等转移、流动情况的,应当审查有关银行的名称、账户、存储金额及汇款方与收款方的姓名、账号、地址、邮件的寄出方与收件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及流转物流信息、储蓄、邮寄、遗弃周边的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辨认笔录。
30、通过手机、车辆轨迹定位等技术侦查措施锁定犯罪嫌疑人或查获涉毒赃证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就收集过程作出说明。
调取犯罪嫌疑人通讯电子数据的,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行踪轨迹的连贯性、完整性、频率性及案发现场的精准符合性,同通话清单上的主被叫联系人、漫游区域、通话时间、短信等内容与通过手机、车辆轨迹等技术侦查手段记录的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结合起来。
31、先赃后人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完整、清晰地说明如何通过涉毒赃证指引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结合涉案上、下游行为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陈述或指认笔录,发现和证明全案犯罪事实。
32、先人后赃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带领查获赃物时拍摄照片,必要时,应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指认、起赃情况。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在毒品类案件中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是:
(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各类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涉案毒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扣押、取样笔录、清单、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行为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以及能反映涉案毒品流转、毒资往来的相关物证、书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经过与涉毒赃证的查获情况是否吻合,比如查获的毒品工具、材料能否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制毒方法制造出毒品,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报告等;
(2)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踪与出入境记录、车船票、机票与对现场提取的DNA、足印、指纹、手印所作的鉴定报告、技术侦查材料等是否吻合;
(3)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的来源、去向与查获的涉案毒赃转移的去向轨迹证明材料是否吻合。
3、对作案目的的审查判断,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犯罪嫌疑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技术侦查材料、犯罪嫌疑人前科、吸毒品类等进行综合分析。
4、毒品犯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犯罪嫌疑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是毒品。对“明知”的审查判断,应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有无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蒙蔽、逃避或抗拒检查的行为,有无采取高度隐蔽、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携带和交接方式,有无获取明显不合市场交易常规的报酬等情形。
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系受蒙骗的,应结合毒品形态是否易识别、获得酬劳与其供述的自认物品一般市场交易价是否符合、自身有无毒品接触史、能否提供明确的委托方或收货方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委托方或实际所有人的供述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毒品非其所有的辩解,要通过查获的毒品、毒资及其他涉毒赃证与其存在的关联性,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与涉毒赃证存在关联的证言等几个方面综合审查判断。
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毒品系用于自吸的辩解,要从犯罪嫌疑人自吸毒品的种类、频次、数量与实际查获的毒品数量、种类是否存在较大差别等方面予以审查判断。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案件线索来源;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查证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涉嫌罪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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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线索来源 |
受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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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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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提供线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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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犯罪嫌疑人及确定涉毒赃证 |
确定涉毒赃证 |
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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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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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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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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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或半成品及制毒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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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方法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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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犯罪嫌疑人 |
案发经过、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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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材料、行政拘留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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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收缴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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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抓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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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人员 |
户籍证明、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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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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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残疾等级鉴定报告(盲、聋、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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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资料、任职证明、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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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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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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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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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时间 |
通话清单、软件聊天软件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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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控、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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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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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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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地点 |
通话清单、软件聊天软件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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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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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控、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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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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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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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段及经过 |
聊天软件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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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勘验检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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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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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DNA、足印、指纹、手印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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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称量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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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侦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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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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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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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动机及预谋 |
通话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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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聊天软件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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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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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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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侦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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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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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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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检查、扣押笔录及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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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伤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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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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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对象、人员年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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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对象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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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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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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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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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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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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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时,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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