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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敲诈勒索的女辅警也会刑法 会不会是另外一个结果?

2021-08-13 10:44:08   7047次查看

根据腾讯微博的相关消息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显示:江苏94年生的年轻姑娘许某因为和9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敲诈勒索9名公职人员372.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法学界有句玩笑话:“使人暴富的秘诀都写在刑法里”。这虽然是句玩笑话,但有时候不得不感叹,刑事风险真的是和平年代最大的风险之一。毕竟创业失败或股市被套牢损失的只是金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可能“人财两失”。许某26岁正是风华正茂的年纪,13年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将近40了,还要背负一百多万的巨额债务(罚金刑刑满释放后会继续执行)。

因此,也不奇怪为何罗翔教授突然爆红,刑法知识不但有趣,而且真的非常有用。

但如果许某精通刑法,会不会是另一番结果呢?

一、敲诈勒索罪并不是那么好构成的

很多朋友看到许某这个案件,第一时间会产生一些疑问。

1、疑问一:法院认定许某威胁举报与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是公民正常行使检举控告权吗?为何会被认定是敲诈勒索行为?

疑问二:许某和9名公职人员发生关系后以分手费、怀孕等事由获取钱财,在生活中不是很常见的行为吗?为何会认定为敲诈勒索?

我们先来看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描述,敲诈勒索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有时候难以区分索取债务和敲诈勒索。而根据刑法通说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的手段和取财的目的之间的结合必须具有不正当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是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甲醉酒驾车后和乙的车辆发生轻微剐蹭,乙以报警相威胁要求甲赔偿1万元。乙为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乙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发现对方涉嫌醉驾,即使乙要求报警确实威胁到了甲,但报警是乙的正当权利,其手段具有正当性。

其次,乙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即使其损害结果微小,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相关规定,也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乙“狮子大开口”的主张一万元的损害赔偿,虽然远超实际损失。但甲仍有权选择是否支付。根据学界通说认为,乙取财一万元的目的也具有正当性。

结论是,乙报警的行为和主张获取赔偿的目的具有关联性,两者结合具有正当性,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是如果我们换个例子:甲驾车和乙的车辆发生剐蹭,乙发现甲车上有贪污所得的几百万元赃款,便以举报甲的贪污犯罪相威胁,要求甲支付100万元。

此案例中的乙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乙举报贪污犯虽然同样具有正当性。但其举报的事实和二人之间的剐蹭导致的侵权责任并无关联,手段和目的的结合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乙构成敲诈勒索罪。

2、许某敲诈勒索一案的认定可能存在的瑕疵。

法院认定的事实中,认定许某以揭发公职人员的不正当性行为,以买房、分手费、怀孕等理由索取财物。其中,买房、分手费和不正当性行为不具有关联性,许某取得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

但若不正当性行为导致许某怀孕、流产等事实经查证属实,则许某怀孕、流产是因不正当性行为导致的侵害,两者具有关联性,则许某索取财物具有正当性,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书中没有说明该情况,笔者认为若办案机关未查证该事实,则判决可能出现明显瑕疵。

只能感叹命运弄人,若事前许某学了上述刑法知识,估计不会招致牢狱之灾了。

二、许某被刑事立案后仍有脱身机会

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名公职人员用于赔偿的巨额赔偿款的来源是本案的重大疑点之一。若许某能够将其掌握的9名公职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向办案机关举报,自身可能被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说不定还因为反腐的重大贡献获得表彰。

“法经之眼”点评:如果说许某的行为是恶,那也是恶之花,只有腐败的土壤才让这朵恶之花开得如此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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