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安博士2012年博士论文《无罪辩护论 ——侧重于中国实践的考察》
前述分析已经表明,无罪辩护与刑事诉讼的价值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同时这种联系是有侧重的,比如实体性无罪辩护与实体正义密切相关,而程序性无罪辩护则与程序正义密切相关。尽管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这两种辩护模式都并存,但无罪辩护在价值实现上并非具有同一性。由于受到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无罪辩护的价值选择具有不同的倾向性。比如,在大陆法系国家,偏向通过追查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对被告人的无罪辩护,程序性无罪辩护的存在则相对较少,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不但重视实体性无罪辩护,对程序正义的坚守使得程序性无罪辩护情形同样普遍。虽然现代社会两个法系逐渐趋于融合,但受到不同法系的基础性法律价值理念的影响,虽然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特点,但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英美法系国家崇尚自由价值,十分关注被告人权利保障,程序设计偏重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及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构造。对抗制诉讼构造本身反映的就是公众权力的深刻怀疑,对权力滥用的恐惧,基础就在于尊重人格尊严,即使是以影响发现真实为代价。在对抗制诉讼构造之下,对司法正义的关注着重于程序正义,认为只有保障程序的公正才能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辩护制度获得了更为充分有效的制度空间,并侧重于被告人权利保护及国家权力制约,并为此设置了一系列可能导致被告人无罪的程序性无效制度。这种刑事诉讼价值的倾向性,辩护律师注重刑事辩护对被告人权利保障及对国家权力制约,仅仅从程序角度出发即可达无罪辩护效果。在这种价值选择中,无罪辩护的内容、辩护方式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度,而且辩护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也比较明显。在辩护内容上,事实性辩护和程序性法律辩护并重。事实上,通过非法证据规则排除体系,事实性辩护和程序性法律辩护往往融为一体。在辩护方式上,注重交叉询问方式,这是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辩护方式。这种质询的基本内容在于由辩护方从反对控方主张的立场出发,对控方主张之事实与证据进行批驳性、怀疑性的审查询问,其主要目的在于揭露控方证人证言中的矛盾、不实之处,使陪审团相信其证言不可靠而不应采纳,最终证明控方关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体系存在合理疑点,促使陪审团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为崇尚安全价值,更信任国家的权威刑事司法强调打击犯罪,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也重视被告人权利保护、权力制约以及程序理性,但刑事诉讼的目的偏重于查明事实真相,强调控方客观公正义务。律师的无罪辩护也同样注重查明事实真相的价值选择,律师主要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阅卷过程中审查公诉方的证据这些实体法角度进行无罪辩护,庭审过程也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为,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处罚性等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进行辩护,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无罪或对控方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达到证明标准进行辩驳,而较少就程序问题进行无罪辩护。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对实体正义偏好的无罪辩护模式其实并不是以事实性辩护为主要特征,而是以实体性法律适用问题为辩护重心。在辩护的方式上,也主要通过利用刑事实体法展开攻击性辩护,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律师在庭审中最常用的辩护方式。
我国是一个极其重视秩序和完全的国度,历来强调国家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支配作用,打击犯罪高于保障人权。工具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占据重要位置,法律程序设计是为了保障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目的是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进而保障社会安全。对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定位是帮助国家正确刑事刑罚权,无罪辩护是从帮助法院发现真实的角度来定义的。律师的无罪辩护旨在帮助真正无辜的人,而不能是成为有罪之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帮凶。在这种极度追求实体真实的司法政策之下,我国无罪辩护关于被告人权利保障、权力制约及程序理性的考量等价值追求都受到挤压,在追求实体真实的过程中这些价值受到影响也不足惜,案件的结果只要是真实的,司法权力存在滥用,侵犯了被告人权利、证据存在瑕疵也是可以容忍的,但有罪之人如果仅仅因为证据瑕疵、程序瑕疵或因为律师辩护技巧、辩护策略而逃脱法律制裁是不能为社会所容忍的。这也决定了在无罪辩护的价值选择上,实体正义似乎是唯一的。当然,随着近年来对程序正义价值的重视和推崇,这种境况开始发生辩护,尤其是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及立法化趋势,其对实践中无罪辩护及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影响将日益显现。
注释:
1、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
2、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
3、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4、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将其纳入其中。
5、实践当中,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而获得无罪处理的案件已经出现,详细内容可以参见章国锡受贿一案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载法律博客网:http://jiangjiangao.fyfz.cn/art/1030307.htm;有关学术讨论参见陈霄、焦红艳:《程序正义催生非法排除证据第一案》,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1-08/30/content_2913257.htm?node=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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