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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自述被性侵”案中的口供,可以作为刑诉证据使用吗?

2021-08-19 10:22:08   4263次查看

共同作者:黄天源

小引

8月14日,济南公安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最新进展,嫌疑人涉嫌强制猥亵,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通报中描述了事件的全部经过,两名嫌疑人共实施了3次猥亵行为。目前虽然案件仍在侦查过程中,但是根据爆料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使用了测谎技术进行辅助侦查,成功突破了两名嫌疑人的口供。测谎仪器通常只出现在影视剧中,充满了神秘感。

公安机关是如何利用测谎技术进行辅助审讯的?

测谎结果在刑事诉讼中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我们今天一起来探讨这个问题。

刑事侦查的核心实质上就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还原,可惜的是人类还没发明时光机器,因此数千年来人们对于刑事案件“真相”的探索从未止步。不同的文化产生不同的侦查方法,过程充斥着各种逻辑推理趣味,当“卷福”(福尔摩斯的扮演者)说出:Whatever remains,however improbable,must be true.(“剩下的不管多么难以置信,一定就是真相”)。

或者,当柯南说出“真相只有一个”,揭开案件真相时总是影片的最高潮部分,让人回味无穷。

在阿里巴巴女员工被性侵案件刚爆出时笔者就一直关注,从一个刑事律师的角度我们感觉这个案子是很难侦破的。原因在我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过,性侵案件是一对一的案件,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如果提取不到有价值的监控录像或者精斑等有利证据,只要嫌疑人不承认,案件就会陷入死胡同。根据大数据统计显示,能够通过监控录像定案的性侵类案件不足1/10。

1.刑事侦查的内在逻辑几千年来从未改变

笔者最近在研究法治史,关于中国古代刑法印象最深的就是刑讯逼供和肉刑。而刑讯逼供的目的从来都是为了口供,可见口供对于侦破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口供获取的难度之高。从这个角度来看,现在的刑事侦查人员面临的窘境和千年前包拯“包青天”面临的窘境并无不同。难以否认的是,就算在当下的中国刑讯逼供仍未完全消灭,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背后无不是因刑讯逼供才被办成“铁案”的。

这就不禁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科技大爆炸的21世纪、天网高清摄像头全覆盖的大都市里,破案还是得靠口供?

科技在发展的同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理念也在发展,越来越注重保障人权和体现法治文明,案件的侦破和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之间必须有一个平衡。如果只为了案件真相而滥用刑讯逼供,也只是野蛮和愚昧罢了,和古代并无不同。

刑法发展到现代,每一个罪名对于其犯罪构成的规定都是十分严格的,和千年之前论心定罪截然不同。一个罪名的犯罪构成涉及客观的行为方式、主观故意、动机、后果等诸多方面。例如强制猥亵罪中什么样的行为算是强制猥亵?怎么摸、摸哪里、摸多久?隔着衣服摸算不算?亲吻算不算?用工具猥亵算不算?这就是行为方式的问题,里面都大有学问。

罪和非罪的界限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界限分明。因此需要有大量的证据去证明案件发生的详细过程,尽量地还原案件事实,给与后来的审判者作出公正判决以有力依据。

2.国外是如何看待口供的?

英美法系在对待嫌疑人的口供问题上可谓另辟蹊径,他们大量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通过谈判以降低刑罚为筹码促使嫌疑人说出真实案情,诱使同案犯转做污点证人。

虽然辩诉交易受到诸多抨击,但是在避免刑讯逼供保障人权与追寻案件真相之间取得了一种平衡,我国近年来也开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

3.关于本案的侦查机关是如何用测谎设备破案的

回到这个案件中,虽然能够从监控看到嫌疑人走进房间,孤男寡女实施性侵的可能性确实很大。但是关于性侵是如何发生的、过程有多久、实施的方式等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当事人的口供还原。

不得不佩服办案机关的能力,把这么难办的一个案子办到目前这种程度。虽然案件细节上还存在一些疑点或者疑惑,但是核心的性侵事实包括次数、行为人、时间地点等基本被还原出来了。而且是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不短的时间,还在嫌疑人第一时间并未被羁押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有大量的时间去学习应对审讯以及侦查。

现在说来好像简单,但是这个案件从一开始的侦破难度就非常之高。只要嫌疑人咬牙不松口,谁来了也没用。关于这点侦查人员知道,嫌疑人也更加知道。

笔者曾经研究过测谎仪的应用,虽然目前测谎技术确实发达,对于未经培训的人员识别成功率极高。设想一下,如果将目前传统的测谎仪的血压、心率、呼吸等监控方式结合人像识别、AI算法等更先进的检测及算法,测谎仪技术还将会再次跨越式发展。(美剧《别对我说谎(Lie to Me)》男主 Cal Lightman 堪称「人肉测谎仪」。通过观察人的面部表情,就能看出对方是否在说谎或是有所隐瞒。)

但是世界各国几乎都没有将测谎结果直接用作证据的,只能通过测谎仪器侧面辅助审讯侦查。也就是说就算侦查人员明知嫌疑人在说谎,测谎仪也明确显示嫌疑人在说谎。但是只要嫌疑人还是说出了谎话,法院还是不会将测谎结果当作定罪的证据,甚至连参考都不行。

测谎仪器的应用既是一个技术问题又是一个伦理学问题,就算是目前最先进的测谎技术都难以保证100%准确,特别是在面对受过特殊训练的人时,准确率往往大打折扣。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即使测谎仪器证明嫌疑人在说谎,我们还是不能强迫其作出任何违背其意愿的供述。

但本案中测谎仪在性侵类案件中应用可谓十分恰当,性侵类案件的嫌疑人本来就承受着极大的道德自责压力,很多情况下只是凭着一口气在死撑着说谎。审讯的核心就是心理博弈的过程,通过测谎仪的应用直接戳破其谎言,能够让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迅速崩溃,进而说出真实案情。

时代和科技都在进步,人类对工具、对于法的精神的认知也在进步。我们始终在追求科技、人权、真相以及法的精神之间的平衡。

刑事律师既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者,又是刑事犯罪的预防者,只有更用心地去研究刑事案件,将更多的刑事案件背后的故事讲出来,才能起到警醒和降低犯罪发生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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