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涉嫌强奸罪一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接受林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林XX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与林XX进行会见、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已其充分了解本案的详细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林XX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林XX与梁XX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
林XX刚从部队退伍不久,没谈过恋爱,案发前是广西南宁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初,其在“伊对”相亲、交友APP上认识受害人梁XX,之后两人添加为微信好友。认识梁XX后,林XX频繁与梁XX在网上亲密聊天,林XX逐渐喜欢上梁XX,其一直认为自己已经开始与梁XX谈恋爱,梁XX对此不置可否。
2020年7月12日傍晚,梁XX结束工作后,林XX根据两人之前的约定,到梁XX的工作室做晚餐吃,期间林XX喝了几杯啤酒,梁XX喝了半杯。两人酒足饭饱后便坐在工作室的沙发上玩手机,后梁XX主动坐到林XX的腿上,林XX见状便提出要帮梁XX按摩,梁XX同意,然后林XX便把梁XX抱上按摩床。在按摩过程中,林XX通过抚摸梁XX肩膀、脱胸罩、脱牛仔短裤的方式不断试探梁XX的反应,在梁XX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不同意,且没有反抗的情况下,林XX与梁XX发生了性关系。
可见,本案的发生,是单身男女在谈恋爱期间,因女方半推半就,没有明确反对,说明两人发生性关系是有一定感情基础。
二、在发生性关系之前,梁XX并不拒绝与林XX有亲密接触。
1、林XX把梁XX从沙发上抱到按摩床的时候,梁XX并没有抗拒,说明她愿意被林XX抱。拥抱本身就是男女关系亲密的表现,梁XX与林XX孤男寡女在一起,同意让林XX抱,说明双方的关系不一般,也说明梁XX并不排斥双方进行亲密接触。如果只是单纯的客户关系,梁XX是不可能让林XX抱的。
2、林XX把梁XX抱上按摩床以后,先是帮梁XX按摩了一下肩膀和后背,然后顺势解开梁XX的内衣扣子。在当时的情形下,梁XX作为一个正常成年女性,她是十分清楚林XX解开她的内衣扣子,就是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前奏。但是在这个时候,梁XX依然没有明确拒绝林XX。
3、在林XX脱梁XX的牛仔短裤和内裤时,梁XX一定知道林XX想与她发生性关系,但是,梁XX并没有进行激烈的反抗,甚至没有反抗,只是扭动身体躲闪。进一步说明梁XX内心是愿意与林XX发现性关系的,否则梁XX在被林XX脱裤子时必定会反抗。虽然梁XX称林XX强行脱下其牛仔短裤和内裤,但是,其并没有说林XX具体是怎么强行脱的,如果林XX真的是强行脱的话,梁XX的牛仔短裤和内裤不可能没有任何损坏。况且,林XX并没有对其实施任何暴力、威胁,在此前提下,没有理由认为其不敢反抗而被迫配合。
4、性自主权是女性享有的一项重大人身权利,对侵犯该项权利的侵权人,女性可实施正当防卫,造成侵权人死亡都不用承担责任。但既然是权利,那么就有相应的义务,什么义务呢?就是在特定条件下,必须要明确表达自己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的义务。不管是同意还是不同意,都要及时、明确地表达出来。但是在本案中,林XX抱梁XX上按摩床、解开内衣扣子、甚至脱掉内裤的时候,梁XX都没有明确表达说不愿意或用自己的行动表示不同意。
以上情形说明,梁XX并不排斥与林XX在身体上有亲密接触。
三、梁XX称其反抗了一个多小时,期间对林XX咬、掐、踢等反抗方式,但没有任何痕迹物证相印证。
1、梁XX在笔录中(P27、28)称:…我一直反抗,这个反抗的过程约有一个小时。并且用嘴咬了林XX的手臂,掐了林XX的手臂,踢了林XX的肚子和大腿。但是,林XX在案发后十二个小时左右就到公安机关投案,侦查人员第一时间检查了林XX的身体,没有发现任何抓痕、咬痕。既然又咬又抓,林XX身上为什么没有任何伤害呢?是因为梁XX手指甲全部脱落、还是牙齿全部掉光?或者是林XX有特异功能,他的身体在受伤后能够快速恢复?连幼儿园的小朋友在打架时经常会被抓伤咬伤,而一个成年女子在被强奸时进行的反抗,居然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伤害,连表皮都没有受到一丝一毫的损伤,这正常吗?这真的是反抗吗?
2、梁XX的牛仔裤、内裤没有任何撕烂、撕裂。梁XX报警后,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物证进行检验。但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梁XX的内裤、牛仔裤有任何破损。既然衣物没有任何破损,说明梁XX的牛仔裤、内裤并不是被林XX强行脱下来的,而是在梁XX配合的情况下才能完整脱下来。
由此可见,梁XX说反抗一个多小时,并且咬了林XX、掐了林XX,但是林XX身上却没有任何伤痕,梁XX的衣裤也没有任何破损。这足以说明梁XX并没有激烈反抗,没有通过自己的行动明确表达出不愿意与林XX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而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林XX发生性关系。
四、本案有多处疑点无法得到解释,不排除梁XX设置圈套引诱林XX发生性关系,进而向林XX索取财物的可能。
第一处疑点:梁XX为什么同意林XX从沙发上抱到按摩床?关于这个问题,梁XX没有任何解释,如果双方关系不亲密的话,任何一个正常女性不会让自己不喜欢的人拥抱,更不用说抱上床。
第二处疑点:林XX解开梁XX胸罩的时候,梁XX为什么没有呵斥林XX或者自己立即离开工作室?孤男寡女共处一室,林XX抱她上按摩床,又帮她按摩身体,又从背后解开胸罩扣子。这个时候,是个正常的女性都会明白林XX想干什么,梁XX如果不同意的话,就应该在这个时候明确拒绝,或者自己离开。
第三处疑点:林XX离开工作室后,梁XX为什么又同意林XX回到工作室?强奸是重罪,极大地伤害妇女的身心,正常情况下,妇女一旦被强奸,必然对男方心生恐惧,害怕再次被侵犯。梁XX作为弱女子,在强奸他的人离开后,深更半夜为什么又开门给强奸她的人开门进屋呢?而在林XX再次进屋之后,两人再次协商赔偿事宜,最后不欢而散。
第四处疑点:梁XX积极地向林XX索要赔偿。正常情况下,妇女被强奸后,首先是想办法冷静下来,然后才考虑是忍气吞声还是报警求助。而本案中,梁XX在被“侵犯”后,非常积极地向林XX索要赔偿,不符合常理。性行为结束后,林XX不久后便收到梁XX发来的信息:“既然你说想结婚,为了确保你不是骗我,请你为今天你的行为经济赔偿,打款额度自定,我保留有你的精子,为确保身体里的证据不消失,我会在我下次上厕所前选择报警”。辩护人认为,这句话的潜台词就是:你不能白睡了我,要给我钱,给多少你自己看着办,不给的话我等会就去报警(在没有睡着的情况下,正常人会一两个小时上一次厕所)。实际上是让林XX在一两个小时内想办法凑钱给她,否则就报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虽然梁XX称被林XX强奸,并在强奸过程中反抗一个多小时,林XX也承认强行与梁XX发生性关系,但双方的言辞证据在多次细节上并不完全一致,说明必定有人在撒谎。而物证是证据之王,物证不会骗人,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没有对现场进行勘查,也没有对梁XX案发时所穿的衣物进行检验;对林XX的体表进行检查后,因没有任何伤痕而不制作检查笔录、不将照片视频随案移送。由于侦查机关有选择的提供对林XX不利的证据,对林XX有利的证据则不予收集、提供,导致本案疑点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由此可见,本案属于女方当时同意,但事后因未获男方赔偿而报警称被强奸的案件,事实明显不清、证据明显不足,建议法庭依法宣告林XX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依法采纳!
辩护人: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律 师:韦承周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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