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龚振中、韦波
文书编号:(2013)桂刑一复字第10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W某某在被害人梁某某家吃饭、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W某某恼怒之下,用拳头、木块等殴打被害人的头部、胸部、腹部。公安人员接群众电话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在现场附近抓获W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和胸腔闭合性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以W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不服上诉到广西区高院。
办案过程:龚振中律师接受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担任韦某某二审阶段的指定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龚律师做了本案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轻辩护。
辩护意见:二审当中,龚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一、本案被告人在酒后持物伤人致死,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希望能够得到谅解;三、本案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认罪、悔罪。故本案建议判处W某某无期徒刑及其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广西区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认罪态度好于法有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办案心得:“酒后行凶,法不免责”,终判死缓,罪罚相当。
本案当中,一审法院以W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不服上诉,而检察院并没有提起抗诉,所以,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刑法原则,本案辩护人的辩护目标,是争取W某某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获得更轻的判处,判处无期徒刑及其以下有期徒刑,龚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法院最终没有采纳,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给我们提出一个法律规定当中的忠告和警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酒后行凶,法不免责”,切记不要贪杯,否则,可能会让你身陷牢狱之灾。
望之辩
专业辩护,希望所在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打造小而美、精而专,有文化、有温度、有情怀、有担当的刑事专业所和刑辩文化馆。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控、刑事合规、犯罪预防、服刑指导、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拥有律师协会认证刑事专业证书及20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秉持“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信念,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精致的、有效的、直抵人心的刑事辩护,给客户的生命与自由、财富与安全带来希望和温暖。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多人为广西区工商联法律服务团专家、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多人曾任广西警察协会公安民警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驻站律师。
主任龚振中律师先后兼任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公安厅等单位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兼任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兼任广西大学法学院兼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2011年度-2019年度连续被评为“广西优秀律师”及2016-2019年度“南宁市优秀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提供的庭小方办案系统、阅卷技术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刑事科学技术,为客户提供多方位且全面的刑事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刑事风控(合规)研究中心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刑事风控(合规)研究中心在庭立方刑事合规研究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在广西区内开展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业务。目前已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公职人员、建设工程、金融、银行、税务、卫计、税务、电力、城投、教育、财富传承、服刑指导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专题研究,并开发和制作了相应的培训课件。
给广西区工商联系统、广西区税务系统、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财经学院、广西干部学院、南宁学院,广西投资集团、广西农投集团、广西汽车集团、广西田园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万冠集团、广西荣桂集团,南宁市经开区、柳州市规划局、柳州市住建局、柳州城投公司等共近400家企业和单位,举办过500多场(次)的法律讲座和主题交流会,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同时作为南宁市律师协会培训基地,多次给全区、全国律师进行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业务培训。这两项业务已成为本所的主要业务,走在了全国律师同行的前列。
望之辩律师不仅是经验丰富的辩护团队,同时也是专业的风控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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