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龚振中
文书编号:(2020)桂刑终383号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L某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即第一被告人,其通过Z某某(已死亡)安排C某某通过巡河,保护L某所非法开采的砂场,C某某在巡河当中持枪打死被害人,故L某和C某某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建议法院对L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法院最终以L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判处L某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L某等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过程:龚振中律师接受被告人L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L某一、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龚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
辩护意见:一、二审当中,龚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一、本案被告人L某等人不具备涉黑犯罪的组织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构成要件,故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L某不应当对本案的被害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二、本案认定L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当中,因为Z某某已死亡,故无法充分证实是L某通过Z某某安排C某去巡河的事实;三、L某和C某之间没有故意杀人的犯意联络和共同故意。即便存在L某通过Z某某安排C某去巡河的事实,但L某并没有授意C某购买枪支进而对被害人开枪,导致其死亡。
裁判结果:一、二审法院以L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办案心得:“厘清事实、分清责任”,终获法院支持,取得无期徒刑。
本案当中,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暴力性特征是其基本特征,且故意杀人罪是本案个罪当中的最重的一个罪名,将本案的故意杀人罪辩护得不成立,对当事人和定罪量刑来说,显然是极其重要的,所以,龚律师将本案辩护的重点放在了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上,并提出了上述的辩护观点。最终一、二审法院显然考虑到了辩护意见,一方面认定是C某构成故意杀人罪,L某没有构成故意杀人罪,L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涉黑组织成员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在多达8个罪名的情况下,没有采纳公诉意见,而是判处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望之辩
专业辩护,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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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龚振中律师先后兼任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公安厅等单位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兼任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兼任广西大学法学院兼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2011年度-2019年度连续被评为“广西优秀律师”及2016-2019年度“南宁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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