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据史料: 清末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1840-1913)在光绪33年(1907年)4月11日上奏的《沈家本奏请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中称:“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度之文野”。
同年,他还聘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主讲监狱学,引入管理监狱的新型理念,培养监狱的管理人员。
百年过后,我们将目光再次投向日本,看看日本如今的犯罪与监禁状况。
据日本令和3年(2021年)《犯罪白书》统计(以下资料来源相同),近年来,尤其是进入令和年代以来,刑务所(监狱)收押人数呈减少趋势。以令和2年末为例,刑务所收押(未决犯+已决犯)人数为46524人,其中服刑者39813人,比去年减少4.9%。
令和3年(2021年),进刑务所服刑的罪犯共计16620人。其具体罪名如下:
如上图所示,令和2年(2021年)入监的14850名男性罪犯主要罪名是:盗窃罪34.2%;涉毒品犯罪25.2%;诈骗罪9.7%、伤害罪4%、抢劫罪2.0%……
1770名女性罪犯的主要罪名为:盗窃罪46.7%、涉毒犯罪35.7%、诈骗罪6.7%、杀人罪1.2%……
其特征是,总体上非暴力性犯罪所占比例较大,相对而言,其中诈骗罪(尤其是男性)所占比例不低。
以下,我们重点关注日本近年来针对诈骗犯罪的相关研究与对策(鉴于国情差异较大,本文未涉及暴力团、外国人(加、被害人)以及未成年人涉罪的情况)。
01.
日本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近年,日本社会的特殊欺诈(主要指电信诈骗)、虐待儿童、夫妻间暴力以及网络犯罪等,也呈增长趋势。20年前的平成16年(2004年),特殊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约为2万5千多件。
经过10余年的治理,取得很大的成效。近年来,虽然电信诈骗的报案数和被害人数量都有所下降,但是令和2年(2020年)案件发生数,又再次攀升至13000件以上。
特殊诈骗罪的预防和防止再犯,一直是日本政府预防和减少犯罪目标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普通诈骗犯罪的手段
如图所示:作为最常见诈骗手段之一,是强行推销,骗取金钱财物。占发生诈骗案件的20%;
其次,是假扮穷困潦倒,骗取人们的同情获得食物、住宿乘用交通工具等,获取不法利益。占所发生诈骗案件11.3%;
第三种是到陌生住户家中敲门,以种种借口骗取主人的财物。占所发生诈骗案件的8.3%;
第四种是利用有价证券,即伪造、变造或者过期无效的证券,骗取财物。
值得关注的是,所占比例近50%的其他诈骗手段,则包括利用不动产、募集(私募)、职权、货币兑换以及贪污等行为。
(二)特殊诈骗(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
据资料,平成15年(2003年)由于电信诈骗的被害人面广人多,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表现形式主要如下:
第一种,是通过电话伪称自己是通话人的亲属、警官或律师,以某亲人发生事故而需要汇款(该手段,曾经也在我国风行一时)。
上述电话诈骗方式,被归类为“我我诈骗”,是根据日语中家人接电话时通常含混地说“嗯、是我”的发音命名的。与随后出现的“猜猜我是谁”等诈骗者的“话术”如出一辙。
第二种,同样是伪称自己是通话人的亲属、警官或律师,以通话人的银行账户被利用或涉嫌犯罪,骗取银行卡号、金融卡以及银行储蓄账号等。
第三种,以虚假的未支付账单,骗取资金;
第四种,以退税为借口,让被害人在取款机上操作,诈骗汇入账户的资金;
第五种,以能够提供融资的借口,要求需求者支付融资保证金为名,实施诈骗;
第六种,虚构理财产品进行诈骗;
第七种,赌博诈骗;
第八种,斡旋欺诈,通常以介绍女友为借口,诈取钱财;
第九种,伪装警官、银行协会或者大型百货商店的职员给被害人打电话,称现金支付卡被不法者利用,让被害人准备好支付卡,再伺机诈骗盗取。
特殊诈骗,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呈现。通常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下令,有负责打电话、负责转移诈骗资金(存取)等明确的分工。
02.
日本关于诈骗罪的立法特色
日本刑法(明治40年法律第45号)第246条一款规定的诈骗罪:通过骗取的方法使他人交付财物(侠义的诈骗罪);同条二款(诈骗获利罪)。
第248条针对未成年、或心智低下人群实施诈骗的(准诈骗罪)(昭和62年(1987年)6月实施法律第52号)。
在原日本刑法第246条增设二款规定:利用计算机诈骗罪。
颇具特色的是,针对未成年人、心智低下者实施的诈骗行为规定为准诈骗罪。不难想象,这类可谓特殊的人群,某种程度上或难免“自愿”交出财物的意思。因而以“准诈骗罪”,区别于普通群体的狭义诈骗罪。
(一)相关法律的修改
1.《組織的な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1年(1999年)法律第136号)。对于侠义诈骗罪,诈骗获利罪等提高了法定刑。
2. 平成29年法律第67号《国際的な組 織犯罪の防止に関する国際連合条約》中,增设了:组织性诈骗,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的法令。
(二)与诈骗罪相关的特别法
1. 《特定商取引に関する法律》(昭和51年法律第57号。规定禁止在交易中“不如实告知”。提高法定刑,以及有期徒刑和罚并科处罚。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号),《旅行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239号)等,都规定了禁止不实告知行为。
2. 《不正競争防止法》(平成5年法律第47号)。通过令和3年(2021年)法律第 72号,对上述法律进行了修改。其中增设了“网购业务”中涉嫌诈骗的内容。将于令和4年(2023年)6月实施。
《食品衛生法》(昭和22年法律第233号)在食品、添加物、容器以及包装上,禁止可能危害公众卫生的虚假夸大的宣传,在《商標法》(昭和34年 法律第127号)等中,处罚故意使用与已经获得商标权的标识之间难以辨识区分的标识。
(三)特殊诈骗相关的法律
1. 根据平成16年法律 第164号,修改了《金融機関等による顧客等の本人確認等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4年法律第32号),增加了有偿转让中不法行为的相关罚则。
以上法律,随着《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9年法律第22 号的颁布而废止。
进而,平成23年法律第31号, 修改了上述《犯罪収益移転防止法》,进一步强化了关于有偿转让中不法行为的罚则。该法平成23年5月施行。
2. 《携帯電話不正利用防止法》法律(平成17年法律第31号。对于不法使用手机的诸种行为进行规范,例如,采取措施,使购买不实名的手机极其困难;商家负有确认购买手机者是本人实名的义务。以及缔约有偿转让使用权和处罚明知用于不法却将手机借出的行为。
3.《 犯罪捜査の ための通信傍受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37号。以下简称《通信傍受法》。
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有充分的现象足以怀疑行为人数人共谋的情况下, 监听有关犯罪实施、准备或者如何隐匿证据等事后措施的共谋、指示下属等。而且,通过其他方法,要确定特定的犯罪人或者犯行状况极为困难的前提下,法官依法颁发监听令。此种情形下,监听了他人的通话内容,无需取得当事者的同意。
总体上看,日本在刑法之外,数年之间,对涉嫌诈骗的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都做了全面的、持续的充实和修改。
03.
预防和惩处诈骗犯罪行为
日本警察庁,从最初强化侦查体制(依法监听)以来,不断提升收集犯罪证据的效率。平成16年(2004年),将假冒亲属、警官或律师诈骗,虚假欠款诈骗以及融资保証金诈骗等手段的诈骗,统一归纳为“汇兑支付诈骗”。2006年10月,增加还付款诈骗类型,全方位强化预防对策。
(一)全民反诈的对策措施
据资料,平成16年(2004年)特殊诈骗案件发生数为2万5,700件,被害总额达248亿日元。
平成20年(2008)6月,成立“汇兑支付诈骗対策室”,完善了全警察庁的对策组织体系。
同年7月,日本警察厅和法务省,联手各机关单位、公共团体、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全国掀起全民反诈骗的宣传热潮(我国是去年开始推广全民反诈骗APP)。
令和元年(2019年)6月,针对实施电信诈骗时,加害人和被害人不见面的特点,进一步采取电信营运商对涉嫌被不法者利用的固定号码停止使用,以及要求运营商在一段时间内,不提供新的固定电话号码等措施,提升防止电信诈骗的效果。
(二)对诈骗犯罪者的定罪量刑及相关情况
1.近年诈骗犯罪的定罪状况
据资料,最近20年来,地方法院终局判决的诈骗罪人数,平成18年(2006年)5425人;平成21年(2009年)5422人;平成30年(2018年)判决人数降至3000人;令和2年(2020年)判决人数为2943人。
最近10年间,针对诈骗犯罪,地方法院判决无罪的人数在5人至20人之间。
2.近年诈骗犯罪的处刑状况
第一组:刑期一年以下,全部缓刑,所占比例0.8%;
第二组:刑期一年以上2年以下,全部缓刑,所占比例21.1%;
第三组:刑期2年以上3年以下,全部缓刑,所占比例30.9%;
第四组:实刑一年以下,所占比例2.1%;
第五组:实刑1-2年,所占比例10.9%;
第六组:实刑2-3年,所占比例20.1%;
第七组:实刑3-5年,所占比例11.3%;
第八组:实刑5-10年,所占比例2.8%;
第九组:实刑10-30年,所占比例0.1%;
不难看出,当年因诈骗罪判刑的罪犯中,刑期三年以下缓刑的比例较高,达52.8%;而10年以上刑期的仅占0.1%。这也充分体现了日本刑罚“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理念。
3.犯诈骗罪的罪犯入狱前的就业情况
据统计,令和2年(2020年)进入日本刑务所(监狱)服刑的罪犯中,无业人员占69.3%;而因诈骗罪入狱的罪犯中,无业的比例更高,达到75.5%。
真可谓证实了中外犯罪学长期证明的结论,充分保障就业,是减少犯罪(诈骗罪)的最佳途径。
结语.
本文结束之前,我们再看一个统计数据,有助于更加深刻认识和理解防止和减少特殊诈骗罪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一)诈骗犯罪者与被害人的关系
第一组:几乎看不出来比例的标识,表示诈骗者与被害者是亲属关系,约占0.1%-0.3%
第二组:浅蓝色标识,代表诈骗者与被害人是见过面的,约占10.2%-17.9%;
第三组:黄绿色标识,代表诈骗者和被害人之间并不认识,约占41.1%-50.1%。
比较明显的变化就是,亲属和有过一面之缘的人群,相对提高了警惕,总结吸取了自己过去或别人的经验教训,受害人数下降。
值得重视和研究的就是黄色图标所代表的,诈骗者和受害者之间属于“陌生人”关系。随着时间流逝,经济的发展,“陌生人”被诈骗,仿佛是不变的比例。
无疑,动员和引导全民反诈骗、官民结合之路,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二)惩治电信诈骗犯罪的艰巨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网上办公、交友、支付、求职、赚钱等等,高程度依赖于通信工具,完全颠覆了人们以往生活工作及交友的理念和方式。如今,和未曾谋面的陌生人通过网络交流,也成为了人们生活工作中难以分割的一部分。
无疑,这也就给了电信诈骗提供赖以生存发展的客观条件。在此意义上,警惕陌生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仿佛已经是远古的禁忌。
总之,预防和减少诈骗犯罪(重点是电信诈骗),还面临不少的困难和挑战。
无论是在前期的侦查阶段,如何迅速锁定犯罪人或犯罪证据;还是提升对特殊诈骗的预防效果,即如何减少服刑诈骗犯罪者再犯的问题,也面临着诸多课题。
从日本研究统计的结论看,诈骗者多数无业,以及始终针对陌生人下手的特点和规律,联系我国目前在疫情的影响下就业率下降,一些大企业裁员等颇为严峻的现状,涉及财产型犯罪对年轻人的诱惑力更大,预防和减少特殊诈骗犯罪的难度就更大。因此,如何治理,需要深入研究,探索出符合我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在全民反诈骗的征途上,我们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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