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2)案件发生原因、与被害人关系,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体、衣着特征,犯罪的动机、目的及起意、策划过程;
(3)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持续时间,劫持、关押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⑷使用暴力以及实施暴力时的主观心态,工具、方式、手段、打击部位及次数、被害人当场受伤、致残、死亡情况;
⑸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⑹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犯罪后的表现情况,如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⑺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
2.被害人陈述:
(1)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债务等民事纠纷;
(2)因何种原因被犯罪嫌疑人拘禁;
(3)犯罪嫌疑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是否因为拘禁导致被害人(试图)自杀、自残的情况;
3.证人证言:
(1)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关于其所看到(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特征、非法拘禁时间、地点、原因及现场情况;
(2)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纠纷等,犯罪嫌疑人是否曾有非法拘禁的意思表示和举动;
(3)抓获人、扭送人关于获知、抓获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
(4)被害人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智力状况、后症、精神状态等的证言。
4.物证、书证:
(1)欠条、合同、账单、收据以及向被拘禁人家属、亲友提出要求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2)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以及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的书信、日记等;
(3)作案工具及现场遗留痕迹、物证,如指纹、脚印,血衣、血迹、毛发等;
(4)赃款、赃物、宾馆住宿登记,车(船)票、飞机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笔录)、抢救记录、病历、诊断书、住院治疗记录、死亡证明。
5.勘查检验笔录、辨认笔录:
(1)反映非法拘禁现场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2)反映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特征、伤情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3)反映死亡时间、受伤部位、死亡原因等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5)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6.鉴定意见:
(1)反映凶器种类、打击部位、被害人伤情、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意见;
(2)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遗留的指纹、脚印等的痕迹鉴定意见
(3)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笔迹、印鉴的文检鉴定意见;
(4)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遗留的血衣、血迹、毛发等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血型、DNA 鉴定意见;
(5)麻醉药物、胃存物、排泄物分析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反映非法拘禁行为、故意等情况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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