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四条修订)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起意、策划过程,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及被害人的身体、衣着特征,犯罪现场的情况;
⑶实施犯罪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作案的方式和作案手段,致害手段、打击部位及次数、致害人,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
⑷勒索财物、提出不法要求情况,获得财物的数量、种类、特征,所提出的不法要求的满足情况,被害人尸体,物品以及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⑴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嫌疑人的相貌和身体特征、衣着情况,使用的作案工具及其特征等;
⑵绑架被害人过程,对被害人是否有故意伤害的行为,致害的部位、伤情、时间、地点、次数;
⑶何勒索财物及提出不法要求情况,获得财物的数量、种类、特征及去向,所提出的不法要求的满足情况;
⑷犯罪现场的情况,被害人可能感知到的其他与犯罪相关的情况。
3.证人证言:
⑴案发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人数、性别、年龄、衣着等详细特征及案发现场的其他情况;
⑵发现犯罪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运输工具、刀枪、麻醉药物、绳索等;
⑵现场遗留的衣物、血迹、毛发、指纹、脚印等;
⑶宾馆住宿登记、车(船)票、飞机票等;
⑷书信、日记、遗书、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及赃款、赃物;
⑸病历、抢救记录、死亡证明等。
5.鉴定意见:
⑴被害人伤情、死亡法医鉴定意见;
⑵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鉴定意见;
(3)涉案文书笔迹、印鉴等文检鉴定意见;
⑷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衣物、血迹、毛发等DNA鉴定意;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勘查图,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⑵关于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体特征、伤情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⑶)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
⑷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出行、出入现场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电子邮件、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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