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注:缺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湖南、湖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地区 |
数额 |
法律依据 |
全国规定 |
1、数额较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六万元以上。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
2、数额巨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二百万元以上。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四百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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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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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
1、数额较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一万元以上。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两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11) |
2、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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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1、数额较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两万元以上。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三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08) |
2、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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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
1、数额较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一万五千元以上。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两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重庆市政法部门第一届“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0) |
2、数额巨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十五万元以上。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三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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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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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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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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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
1、数额较大:两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2001) |
2、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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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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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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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
1、数额较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一万五千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1998) |
2、数额巨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十万元以上。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三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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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
1、数额较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一万五千元以上。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三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2012) |
2、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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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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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
1、数额较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两万元以上至十五万元。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2001) |
2、数额巨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十万元以上。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十五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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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
1、数额较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一万五千元以上。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二万五千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1998) |
2、数额巨大:十五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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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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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
1、数额较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2013) |
2、数额巨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十万元以上。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二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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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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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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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
1、数额较大: 1)一类地区: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两万元以上。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三万以上不满八十万元。 2)二类地区: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一万元以上。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二万以上不满六十万元。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6)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二类地区: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 |
2、数额巨大: 1)一类地区: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暂未规定。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八十万元以上。 2)二类地区: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暂未规定。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六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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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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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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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
1、数额较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一万元以上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两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四川省高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02) |
2、数额巨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五万元以上。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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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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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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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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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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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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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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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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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暂未找到地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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