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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辩护十三式:审慎发问,必须目的明确!

2024-06-09 12:29:14   1064次查看

审慎发问:刑辩律师在庭审中的策略与智慧

引言

洛克菲勒曾说:“没事不要讲话,讲话只有三个目的:让别人高兴,让别人有劲干活,让自己有钱赚。”

这句话虽直白,却蕴含了深刻的沟通智慧。

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在庭审中的发问环节,每一次开口都需深思熟虑,目的明确,避免无谓的言语,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一、明确发问目的

在刑事辩护中,发问是律师获取案件信息、揭示事实真相的重要手段。

因此,律师在发问前,必须明确自己的目的。

是为了揭示对被告有利的事实?还是为了质疑控方的证据?或者是为了引导证人暴露矛盾?

只有明确了目的,才能有针对性地设计问题。

二、让别人高兴——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

在庭审中,律师的发问往往涉及到与证人、法官、检察官等多方的沟通。

既然是沟通,就要尽量追求双赢的结果。

 

如果一味用辩论的态度,非要分出输赢,并不见得是好事。

相反,通过友善、尊重的语气和措辞,律师或许可以让对方感到愉快,从而更愿意配合回答问题。

这种良好的沟通氛围,不仅有助于律师获取更准确的信息,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庭审的紧张气氛。

当然,如果对方根本不买账,非得要仗势欺人,作为辩护律师,也不能一味认怂。

三、让别人有劲干活——激发积极性与提供有价值信息

律师在发问时,应注重激发证人的积极性,引导他们主动提供更多的信息。

可以从道德高度出发,让证人在人性方面或者成就感上获利,毕竟没有人真心愿意做那个不讲诚信的人。

通过给予证人充分的表达空间,鼓励他们详细阐述所知情况,往往能挖掘出更多对案件有利的细节。

同时,律师的发问也应包含有价值的信息,引导证人沿着有利于辩护的方向思考问题。

四、让自己有钱赚——维护律师的职业利益

如果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讲,作为辩护律师,应该把救被告人于水火作为天职,至于经济利益必须抛之脑后,最好不食人间烟火。

这,并不绝对正确。

虽然庭审发问不应以经济利益为首要目的,但律师作为职业人士,其工作确实需要得到合理的经济回报。

因此,在发问时,律师应展现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从而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这也间接保障了律师的职业利益。

 

每一次高水平发问,直接获利人肯定是当事人,但是辩护律师也是最大受益人,不仅会赢得口碑,也会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

五、慎重发问,避免乌龙事件

刑辩律师在发问时,必须时刻保持谨慎。

每一个问题都应经过精心设计,确保其既符合法律程序,又能有效地揭示事实真相。无谓的发问不仅会浪费庭审资源,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甚至,有些错误发问还有可能把一手好牌打得稀巴烂,把当事人的美好前途给葬送掉。

因此,律师在发问前应充分准备,对可能引发的后果有充分的预判。

结语

总之,万物同理。

洛克菲勒总结的讲话原则,对于我们刑辩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环节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明确发问目的、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激发证人的积极性、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以及慎重发问,律师可以更有效地进行辩护,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职业利益。

一举多得的好事,我们最好慎之又慎。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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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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