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超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
发布时间:2024-10-25 17:59 浏览:353次 动态二维码
2024年7月,T某因涉嫌诈骗一百余万元被起诉至法院,在同案人Y某已获刑十四年的情况下,T某很大可能将面临较重刑罚。在此危急时刻,刘胜超博士及团队朱俊律师接受委托紧急介入,可谓临危受命。
在第一时间阅卷后,刘胜超博士团队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从卷宗材料中寻找辩点,仔细梳理了被害人Q某被骗及给付财物的时间线、T某假冒大老板的时间点及相关证据,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可能。团队随即提交了召开庭前会议的书面申请并获得H市法院的批准。在庭前会议上,我们就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要求机关补充证据。不出所料,公诉机关在庭前会议后补充的证据非但不能有力支持指控犯罪,反而能够成为辩方无罪的论据。
2024年9月19日,本案一审由H市法院刑庭庭长、副庭长及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公诉人当庭认为T某构成,且系,并提出了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对此,辩方从T某不具备诈骗的共同故意以及T某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两方面展开辩护。第一方面,被害人Q某提供的聊天截图不能证明截图所载内容系T某所发,在双方唯一一次短暂接触过程中T某并未积极实施诈骗行为,而是被动接受Y某让其假冒的身份,T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无任何获利,本案也无证据证明T某与Y某之间存在诈骗的犯意联络,据此T某缺乏对诈骗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也缺乏与Y某之间的共同犯意,因而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第二方面,Y某诈骗行为既遂在先,T某与Q某见面及聊天在后,T某与Q某见面时Y某诈骗行为已经既遂。Q某陷入错误认识的真实原因有三:一是Y某有从事加油站投资的背景,双方还有合作成功的经历;二是Y某伪造了相关协议及公章;三是Q某对Y某远超一般生意伙伴的极度信任。由此也可看出,T某涉案行为并非Q某陷入错误认识的原因。据此,T某的涉案行为与Q某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良好的庭审效果直接影响了合议庭的自由心证,合议庭法官一致认为辩方意见扎实有力,控方指控难以成立。庭后,合议庭将案件提交至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认定指控不成立。2024年国庆节前夕,H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24年10月24日,H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刘胜超博士及团队朱俊律师的专业辩护与不懈努力下,本案取得中国式无罪结果,当事人T某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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