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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无罪判决】T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 刘胜超博士及团队朱俊律师为其变化,检察院对T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4-12-24 09:16:06 浏览:28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62号

刘胜超博士及团队朱俊律师斩获一起无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起,Y某(已判刑)编造其身后有大老板“Z某”,并对被害人Q某谎称其与“Z某”合伙投资承包了A加油站、B加油站,并伪造了一份Y某“Z某”与A加油站法定代表人H某签订的《A站经营权委托管理合同》,虚构其有权处分A加油站的经营权,并让被告人T某冒充“Z某’与Q某见面,让W某(另案处理)冒充A加油站老板H某打电话、发微信给Y某,编造虚假投资加油站的信息,Y某再将编造的虚假信息截图后通过微信转发给Q某,虚构其正在积极与H某等人沟通投资项目。Q某信以为真,与Y某先后签订了A加油站《加油站股份合作协议》、B石油城《加油站合作股份协议》,为了投资上述两个加油站,Q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转账 400000元、2019年12月9日转账100000元、2020年4月29日转账600000元2020 年6月5日转账150000元到Y某的银行账户,Y某将上述共计 1250000 元据为已有。

二、办案过程

2024年7月,T某因涉嫌诈骗一百余万元被起诉至法院,在同案人Y某已获刑十四年的情况下,T某很大可能将面临较重刑罚。在此危急时刻,刘胜超博士及团队朱俊律师临危受命接受委托紧急介入。

在第一时间阅卷后,刘胜超博士团队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从卷宗材料中寻找辩点,仔细梳理了被害人Q某被骗及给付财物的时间线、T某假冒大老板的时间点及相关证据,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可能。团队随即提交了召开庭前会议的书面申请并获得H市法院的批准。在庭前会议上,我们就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证据。不出所料,公诉机关在庭前会议后补充的证据非但不能有力支持指控犯罪,反而能够成为辩方无罪的论据。

2024年9月19日,本案一审由H市法院刑庭庭长、副庭长及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公诉人当庭认为T某构成诈骗罪,且系从犯,并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对此,辩方从T某不具备诈骗的共同故意以及T某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两方面展开充分辩护,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三、辩护意见

一、T某与Y某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T某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一)T某缺乏对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本案中,T某只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按照Y某的要求将一条Y某已经编辑好的信息转发回给Y某,二是在2020年10月29日与Q某见了一次面、吃了一顿饭。那么,T某在仅帮Y某转发一条信息、跟Q某吃一顿饭的过程中能否意识到这些行为实在帮助Y某诈骗Q某一百余万元呢?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在卷的证据以及常情常理,都无法推断出T某能从其实施的以上两个行为中知晓Y某诈骗Q某125万元的事实,更无法推断出T某在明知Y某诈骗Q某125万元的情况下无偿为其提供帮助。具体理由论述如下:

1.Q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并不能证明T某明知Y某对Q某实施诈骗仍为Y某提供帮助。本案中,Q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分为两部分,绝大多数是Q某与Y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图,另有一张Q某与T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图,但均不足以证明、也无法推定T某明知Y某对Q某实施诈骗,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1)从Q某与Y某之间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Y某在得逞之后,为了稳住Q某以延迟“东窗事发”的时间,才向Q某发送其与H某等人以及“Z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图来“圆谎”。而具体到本案中,公诉机关据以指控T某犯罪的主要证据即为Q某提供的Y某与“Z某”之间的若干聊天记录截图,但辩护人认为Y某与“Z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图真实性存疑,并不能证明或推定T某明知Y某诈骗Q某。

首先,Q某提供的全部聊天记录都仅有截图,未提供原始存储介质供法庭核实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其次,Q某提供的Y某与“Z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图均是Y某发给Q某的,尽管截图中对方头像与T某微信头像相同、备注为“Z某”,但这并不能证明截图中的聊天内容系T某所发。实际上,Y某完全可以另行注册微信号,使用T某的微信头像并将该微信号备注为“Z某”,再利用该微信号与Y某本人微信号进行聊天,继而截图发给Q某以达到前述效果。

最后,T某当庭明确表示其只按Y某的要求帮其转发过一条信息,且该条信息未涉及其本人信息,其余截图中的聊天内容均非其与Y某之间的聊天记录。考虑到Q某提供的Y某与“Z某”的聊天记录截图中的内容大多指向不明确,多为“空话”“套话”,T某仅有小学三年级文化,只是出于朋友情谊顺手帮忙转发,并未认真审核信息内容,自然难以揣测信息的用途。因此,T某在转发信息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不知所云”的状态,又何谈希望或者放任“不知所云”的信息产生帮助Y某诈骗Q某125万元的危害后果呢?

(2)从Q某与T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看出,T某只给Q某发过两条信息。T某当庭表示,第一条信息是Y某用他的手机编辑好发送给Q某的。而第二条信息不涉及任何加油站投资的事情。Q某自始至终未与T某沟通加油站投资、分工的事情,也从未向T某核实Y某说法的真实性。

综上,本案中Q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并不能证明T某明知Y某诈骗Q某125万元仍实施帮助行为。此外,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推定”存在严格的限制,司法解释也对“明知”的推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公诉机关以真实性存疑的聊天记录截图推定T某“明知”显然于法无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T某转发一条信息的行为显然也不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2.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T某在与Q某见面过程中对Q某实施了积极的诈骗行为。

关于T某在与Q某第一次见面过程的描述,存在多种不同的说法。T某本人否认其与Q某谈论过投资加油站的事情,其他证人的描述也不能充分证明T某在会见过程中欺骗了Q某。

3.T某未从涉案行为中获利,也能够说明其本人没有认识到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没有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众所周知,收益与风险成正比。如果T某意识到其出于朋友情谊帮Y某实施的涉案行为将导致Q某被骗125万元,其必然要求Y某分赃。实际上,Y某独自将诈骗所得挥霍一空,T某并未获得任何利益,也未向Y某索要过任何好处。可见,其并未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更不可能去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

(二)T某与Y某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络

本案中,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T某与Y某之间存在犯意联络。

第一,T某和Y某二人均否认合谋对Q某进行诈骗。第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T某知晓犯意联络的内容。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Y某在实施诈骗前就选定诈骗对象、诈骗手段、诈骗时间、分工、分赃等事项与T某进行过合谋与策划。事实上,T某并不认识Q某,也不清楚Y某所称加油站的具体事项,更不清楚Y某以投资加油站为幌子实施诈骗活动。

二、T某与Q某见面时Y某诈骗行为已经既遂,T某涉案行为与Q某被骗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共同犯罪的成立除需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之外,还要求各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协同行为。各行为人基于犯意联络,通过相互协作和配合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共同实现预期的犯罪目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各行为人的协同犯罪行为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T某与Q某见面时Y某诈骗行为已经既遂,T某涉案行为与Q某被骗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具体理由论述如下:

(一)Y某诈骗行为既遂在先,T某与Q某见面在后

根据起诉书指控,Y某诈骗的既遂时点为2020年6月5日。但是,T某与Q某直到2020年10月29日才第一次见面,此前二人从未有过任何联系。关于“Z某”以及合伙投资加油站的事情,Y某都是虚构相关信息直接发给Q某,T某从未合谋参与。可见,T某出现时,Y某的诈骗行为已经既遂。T某被Y某邀请至汉川游玩时按其要求冒充“Z总”实际上只是为Y某已经既遂的诈骗行为“圆谎”,延迟案发的时间。

(二)“Z某”与Y某的聊天、通话记录也均在Y某诈骗既遂之后

本案中,Q某提供的Y某与“Z某”之间的聊天、通话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事实上是存疑的。即使不论截图的真实与否,根据Q某的描述,以上截图的时间均晚于2020年6月5日,即Q某转出最后一笔投资款的时间。

实际上,本案中涉及“Z某”资金实力、承诺分红的描述都是Y某向Q某直接作出,T某并无实际参与。从Y某与Q某的聊天记录不难看出,关于加油站投资、Z某资金实力、Z某承诺分红的信息都是Y某精心编造好发给Q某的,其向Q某描述如何与Z某沟通、Z某如何承诺客观上并未发生,T某实际并未参与。因此,使Q某被骗而延迟案发时间的原因是Y某编造的含有“Z某”的谎言,而不是以“Z某”名义出现的不明就里的T某。

(三)T某的涉案行为并非Q某陷入错误认识的原因

探求诈骗罪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查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真正原因。而在本案中,Q某陷入错误认识的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是Y某从事加油站投资的背景。本案中,Y某和Q某都是福建人,Y某在全国各地投资加油站,Q某此前在H市承包食堂。Q某因为想要转向投资加油站通过朋友认识了Y某,此后也与Y某成功合作投资了湖南的两个加油站。基于这样的背景,Q某才会对Y某所提到的多个加油站投资的事情深信不疑。否则,Q某也不会轻信一个素不相识且未成功合作过的人。

第二是Y某伪造的相关协议。为了使Q某相信投资A加油站、B加油站的事情,Y某伪造了“某某石油有限公司”的公章,并据此伪造了《A加油站经营权委托管理合同》,并通过“天眼查”查到该公司老板H某。

第三是Q某对Y某的极度信任。从Q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来看,两人之间情义深重,“不是兄弟,胜似兄弟”。就连Y某的情人L某都直接表示“当时Y某和Q某几乎像两口子一样,天天都在一起”。可见,二人关系非比寻常,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绝对信任,Q某才会在Y某并不高明的“骗术”下陷入错误认识,才会不断地提供资金供Y某买房、买车,甚至给Y某儿子交学费。

四、办案结果

合议庭法官一致认为辩方意见扎实有力,控方指控难以成立。庭后,合议庭将案件提交至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认定指控不成立。2024年9月29日,H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24年10月24日,H市人民检察院对T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终获中国式无罪结果!

五、心得体会

任何刑事案件取得突破性结果的基础都反复多次细致认真的阅卷。在反复多次阅卷后,辩护人在找出证据不充分的辩点的同时,抓住了T某帮助行为与起诉书指控Y某诈骗行为既遂时间点的矛盾,从而能够有力论证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在一点,在本案此前长达两年的处理过程中未被发现。

在发现有力辩点后,完美地将其呈现出来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前提。本案中,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议以及庭审调查、辩论充分地将辩点展示出来,并加以论证,最终被合议庭重视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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