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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6 10:52:1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45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三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74.6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621.21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932.31元;

  2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7379.71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1423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限为12853元。

  以上标准于201491日至2015831日期间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附件:2013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816

  附件:

  2013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总 计

42846

3570.5

164.16

一、农、林、牧、渔业

23249

1937.42

89.08

二、采矿业

49884

4157

191.13

三、制造业

46613

3884.42

178.59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3553

4462.75

205.18

五、建筑业

35730

2977.5

136.9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8587

4048.92

186.16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9288

4107.33

188.84

八、批发和零售业

34569

2880.75

132.45

九、住宿和餐饮业

27189

2265.75

104.17

十、金融业

66938

5578.17

256.47

十一、房地产业

38598

3216.5

147.8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392

2782.67

127.94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49805

4150.42

190.82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4552

2046

94.07

十五、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

28343

2361.92

108.59

十六、教育

44988

3749

172.37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44311

3692.58

169.7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7367

3113.92

143.17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8028

3169

145.7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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