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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15 10:51:2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3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二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391日至20148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附: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815

  附件:

  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总 计

38,407.00

3,200.58

147.15

一、农、林、牧、渔业

21,126.00

1,760.50

80.94

二、采矿业

40,363.00

3,363.58

154.65

三、制造业

40,216.00

3,351.33

154.08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1,850.00

3,487.50

160.34

五、建筑业

31,185.00

2,598.75

119.48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290.00

3,774.17

173.52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4,257.00

3,688.08

169.57

八、批发和零售业

31,326.00

2,610.50

120.02

九、住宿和餐饮业

25,042.00

2,086.83

95.95

十、金融业

59,995.00

4,999.58

229.87

十一、房地产业

33,489.00

2,790.75

128.31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187.00

3,015.58

138.65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49,835.00

4,152.92

190.94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804.00

1,817.00

83.54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1,513.00

2,626.08

120.74

十六、教育

40,918.00

3,409.83

156.77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41,304.00

3,442.00

158.25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017.00

2,834.75

130.33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6,945.00

3,078.75

141.55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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