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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是否要求每次敲诈勒索行为都是“未经处理”呢?

发布时间:2014-05-15 08:27:07

卓安律师事务所: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但多次敲诈勒索”是否要求每次敲诈勒索行为都是“未经处理”呢?对此存在不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在二年内实施三次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每次的敲诈勒索行为已经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也成立“多次敲诈勒索。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二年内实施的三次敲诈勒索行为,必须是未经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第三种意见认为,三次敲诈勒索行为都应当是未经刑事处罚的行为,如只是受到行政处罚,则仍然可以成立“多次敲诈勒索”。经研究,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如敲诈勒索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显然不能再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否则有违一事不二罚原贝|J;但如之前的行为已经行政处罚,则可计入“多次敲诈勒索”。这主要考虑到:如已受行政处罚的也不能计入,则从实践看,“多次敲诈勒索”将基本没有适用的可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性质不同,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处罚可在刑期、罚金中作相应抵扣,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此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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