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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19 07:16:41
卓安律师事务所:目前,血液酒精含量是认定醉酒后驾车的唯一标准,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审查自然成为审理醉驾案件的关键所在。在审查判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如果不具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条件,能否仅以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作为认定标准;二是如果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有差异,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醉驾标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超过醉驾标准较多的,该如何认定;三是实践中有许多案件对行为人进行两次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审理时一般采信的是含量较低的鉴定,但也有个别案件由于含量较低的鉴定未达到醉驾标准,从而采信了含量较高的鉴定,行为人对此有异议;四是检测方面的问题,包括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存在差异,酒精含量鉴定不及时等。有的案件在案发数小时后才作鉴定,有的甚至更晚些;有的案件在检测时只提取了一次检材,无备用检材可用;有的案件虽有备用检材,但后一次的检测结果与前一次有较大出入,导致有些行为人对检测结果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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