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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含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

发布时间:2014-07-04 08:35:41

卓安律师事务所: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书面合同,将口头合同包括在内的做法违背了法律鼓励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签订规范书面合同的基本精神,并可能导致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难以区分。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外没有明确依据。我们赞成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一是在法理层面,当事人就合同的必备要素达成合意,即属确立合同关系,书面合同签订与否在所不论。

关于合同必备要素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精神,在合同诈骗罪中,当事人就标的和数量等要素达成合意一般就意味着合同关系成立。二是借鉴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都是法定的合同形式,其载体虽有差异但法律属性没有本质区别。刑法也未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限定为书面合同。三是从司法实践考察,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口头合同,利用口头合同实施诈骗的情况亦常见多发。倘若对于此类行为单独以诈骗罪论处,无疑会导致同类行为的差别定罪和量刑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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