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从立法精神来看,监视居住,应当以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特殊。在把握时,既不能控制过严,影响对特殊案件的查办,也不能把握过宽,导致例外规定常态化。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在《规则》第45条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界定为以下三类案件: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关于涉案金额50万元标准,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有的认为50万元的标准偏高,也有的认为50万元的标准偏低。我们认为,该标准是根据目前办理贿赂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从近几年办案统计数据看,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约占全部贿赂案件的10%左右,且50万元以上的案件大部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比较大,要案居多。因此,将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作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形之一,较为妥当。同时,我们还增加了“犯罪情节恶劣”的条件,对该情形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关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准,主要是考虑要案的查办。一些身居要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件的查办,政治和社会影响都较大。关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是考虑发生在一些重要领域,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以及重点工程等关系国家重要利益的贿赂犯罪案件。上述三种情形约占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案件的10 %左右,不超过20%,这一比例较好地平衡了保障合法权利和打击特殊犯罪两方面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