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对此问题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只要实施斗殴行为就是既遂,尚未实施斗殴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的核心行为是斗殴,聚众是为斗殴做准备,贿聚众行为,没有实施斗殴行为的,是犯罪预备。第三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但对聚众斗殴罪的着手时间,第三种意见中又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以聚集人员为着手,如人员尚未实际聚集,仅是为聚集而相互联系的,属于犯罪预备。有的认为应以聚众基本完成并准备斗殴时为着手。斗殴一方或双方人员已经聚集,在途中或者斗殴现场医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斗殴未逞的,是;在聚集之前被迫停止犯罪的,则是犯罪预备。还有的认为应以斗殴双方聚众完毕且已经处于同一时空,斗殴即将发生为着手,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斗殴未逞的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我们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聚众斗殴罪客观上系复合行为,包括聚众和斗殴,行为人为斗殴而聚众,属于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人聚众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斗殴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以聚众斗殴罪(未遂)处罚,但应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固、社会影响等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