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四川对交通肇事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将参照最新发布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执行。该细则对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规范的15种常见罪,占据了我省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和2010年基本持平。
昨(16)日,实施细则的起草者之一、省高院刑二庭综合组组长谭勇接受四川法制报独家专访,对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关于量刑基本方法——定性、定量分析结合,确保量刑规范均衡
实施细则明确: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对此,谭勇表示,这是该实施细则乃至整个量刑规范化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也充分体现出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一个思维变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量刑规范化工作经过多年的试点、试行之后发现,先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个案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案件性质等因素进行分析之后,确定起点刑、基准刑等,再定量分析,如此更显量刑的均衡化和规范化。
关于量刑步骤。现在规定的量刑“四步走”相较于之前新增了“拟定宣告刑”一项,谭勇表示,这只是提法上的变化,量刑步骤仍和以前一样。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从10%到20%,不是扩大而是规范
实施细则明确: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相较于四川2010年出台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调整”,最新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比例提升至了20%,这是否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所扩大?
谭勇表示:法官审判的过程离不开主观判断的因素,量刑规范化工作对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既不是取消,也不是扩大,而是一种规范。该比例在四川从2010年试行时期的10%,到现在的20%,虽然从比例数额看有所扩大,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量刑的均衡和公正,也更符合裁判原理和要求。
解读15种常见犯罪量刑四川细则
针对近几年奸淫幼女、特别是农村留守女童遭遇性侵案件多发的严峻现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奸淫幼女和强奸妇女在起点刑上作了区分,将奸淫幼女的量刑起点提高为五年至七年,高于强奸妇女的三年至五年。
此外,还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等四种规定为从重处罚情形。
实施细则的起草者之一、省高院刑二庭综合组组长谭勇告诉记者,四川对15个常见罪名总体上的修改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数额型犯罪或者涉及财产损失的,均按照不同的犯罪在我省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二是对在起点刑上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按照我省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使各量刑幅度之间增加的刑罚量与犯罪数额或者财产损失相协调;三是对常见犯罪的起点刑,按最高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了调整;四是按最新的司法解释个罪的量刑情节进行了细化、修改。
--酒驾、毒驾肇事 可加刑10%以下
●解读
增加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等七种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具有“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细则
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构成自首的除外。
---奸淫幼女起点刑提高为五至七年
●解读
对奸淫幼女和强奸妇女在起点刑上作了区分,提高了奸淫幼女的起点刑,还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等四种规定为从重处罚情形。
●细则
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施细则》首次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强奸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如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从重处罚
●解读
增加了“流窜作案”;
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等四种从重处罚情形。以及“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抢劫近亲属财物”等三种从宽处罚情形。
●细则
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流窜作案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均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其中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但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或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符合其中一项,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因报复实施伤害 可加刑30%以下
●解读
除保留试行细则中雇佣他人伤害增加基准刑外,还增加了“报复伤害、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增加基准刑的情形。对减少基准刑在试行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其他可以从轻处罚”两种情形。
●细则
如果因报复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拘禁从重处罚
●解读
增加了对 “两次以上非法拘禁的;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等五种从重处罚情形。
●细则
如果两次以上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传销活动中,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盗窃文物和增值税发票明确量刑起点
●解读
一是根据最新的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二是我省试行细则中没有规定盗窃增值税发票、盗窃文物等特殊对象。在修改中,参照湖北和天津细则,对盗窃增值税发票、盗窃文物细化规定了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和从重处罚的情形。三是增加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等五种从重处罚情形;增加了“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等三种从宽处罚情形。
●细则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的除外。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在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案件中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在我省的试行细则中,对职务侵占,妨害公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这三个罪未进行细化。此次修改主要是参照下发的两个范本及新的司法解释内容进行了细化。分别确定了起点刑、增加基准刑的情形。同时对各个罪均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情形。
--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解读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多次实施诈骗;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等三种从重处罚情形;增加了“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等四种从宽处罚情形。
●细则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有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等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职务侵占罪细化入罪标准
●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确定基准刑。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细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确两种“明知故犯”情节
●细则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达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实施细则明确,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典当、拆解等行为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每增加一人死亡 加刑2-3年
●细则
增加了“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从重处罚情形;增加了“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等三种从宽处罚情形。
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细则
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等三种从重处罚情形;增加了“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等四种从宽处罚情形。
多次敲诈勒索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等。
--黑社会性质 加刑20%以下
●细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 可加刑20%以下
●解读
增加了“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恶势力性质”等三种从重处罚情形。
●细则
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走私、制造、运输、--新增“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从重处罚情节
●解读
一是针对十克以下零包贩卖的量刑问题:试行细则中规定海洛因两克以下,每减少一克,减少三个月刑期。但海洛因十克以下,起点刑为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
二是对毒品再犯问题进行了修改,在试行时,对毒品再犯和累犯最高法院要求是同时引用,但不同时适用。在最高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变成了同时引用,同时适用。
三是增加了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四个从重处罚情形;增加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等两个从宽处罚情形。
●细则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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