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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导最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4-07-24 07:45:16

卓安律师事务所解读

增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等七种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具有“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细则

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构成自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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