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四川省强奸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4-08-11 08:17:59

四川省:强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五年刑期;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具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强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具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多次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6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