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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08 07:34:32

根据2013年4月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3次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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