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中情节一般优于罪前、罪后情节。以犯罪情节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为准,可分为罪前情节、罪中情节、罪后情节。罪前情节一般是指犯罪实施前的情节,如案发起因、一贯表现等;罪中情节一般是指犯罪过程中的各种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罪后情节一般是指犯罪后的态度,如案发后行为、悔罪态度等。罪中情节与犯罪构成紧密相关,是影响
罪行的情节,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事实要素,直接体现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罪前、罪后情节主要是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情节,体现犯罪起因、动机、悔罪态度等。一般情况下,罪中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更为关键和重要。
(2)单一的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相比,单一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相比,前者一般为优势情节。应当型情节是对法定情节必须适用的绝对性规定,可以型情节则仍然有一定选择适用的余地;法定情节是明文规定需要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而酌定情节则是根据刑事政策和刑法精神,在量刑酌定考虑的情节。
(3)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时,减轻情节一般为优势情节。因为从重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而减轻则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不论犯罪的情节多么严重,在法定刑以内应当判处多重的刑罚:一旦适用减轻处罚,就应当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此种情况下,即使有从重情节,也不应改变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况。因此,减轻情节对于从重处罚而言属于优势情节。具体操作时,应当在与罪行相应的法定刑最低刑的下一格量刑幅度内,估量出一定的刑罚,而后在该量刑幅度内,再从重处罚。
(4)从重与免刑情节并存时,免刑情节一般为优势情节。有观点认为,免刑情节是对一切可罚情节的彻底否定,是对任何法定刑罚的免除,故在从重与免刑情节并存时,应当不考虑从重处罚而直接裁量决定免除处罚。我们认为,对此应当综合分析,不宜过于绝对。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免刑的单一功能情节,免刑情节多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多功能情节出现,可
见立法者对免刑情节的规定较为慎重。在同时存在免除处罚和从重情节的情况下,一般应当慎用免刑情节。一般情况下,在多功能情节中选择是否免除处罚时,应当首先估量免刑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而后再考虑从重情节,并“尽可能缩小从重处罚的分量”,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引,谨慎决定是否免除处罚。另外,虽然从重情节与免刑情节并存时,是否免除刑罚应当慎重,但最终的量刑一般应当轻于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的情形。
(5)优势情节可以由多个同向情节累积形成。如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刚达到当地数额巨大的标准,又系累犯,应当在三年以上从重处罚,但又存在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且在共同诈骗中系,则应当将以上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各自累积后比较,相较之下从宽的情节占据优势,综合衡量后,对行为人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应当型情节相对于可以型情节、法定情节相对于酌定情节的优势不是绝对的。我们认为,优势情节是相对而言,优势一方必须要综合全案不同情节的地位作用加以分析判断,一般不存在只要单一出现就完全排除其他任何逆向情节适用的绝对优势情节。优势情节的确立及其适用,必须牢牢把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综合分析来比较各种量刑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最终决定实际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