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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儿童乞讨罪中“乞讨”形式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5-04-02 07:20:53

乞讨是指“某一社会成员远离社会主流生活以苦难遭遇的叙述或者表演等为手段而换取施舍的行为”。实践中,乞讨的方式形形色色.例如,以哀求哭讨为主行乞;依靠本身的一点专长或者力所能及的技艺为资本,用以招徕或者博人欢心而换取施舍;依靠老弱病残等自身状况唤起他人同情怜悯而乞求施舍;靠各种歪门邪道如编造惨况、丢失车票等事由骗讨、诈讨,或者拦路、拉扯行人强行讨要等。根据乞讨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可以分为生存性乞讨和职业性乞讨,前者系为解决生活困境而乞讨,后者则是将乞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乃至发财致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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