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组织儿童乞讨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了法定加重刑,但何谓“情节严重”,尚没有司法解释作出过规定或者指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数量极其有限,根据数量有限的生效案例和近年来组织儿童乞讨违法犯罪情况,我们认为,组织儿童乞讨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曼年以上七年以下:(1)组织不满6周岁的儿童1人以上或者已满6周岁的儿童3人以上乞讨的;(2)组织儿童采取有伤风化、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方式进行乞讨的;(3)采取药物麻醉等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方式迫使其乞讨的;(4)暴力迫使儿童乞讨致使乞讨儿童受轻微伤的;(5)组织儿童乞讨达1个月以上的,(6)被组织乞讨的儿童经查证系被偷盗、拐卖、拐骗的;(7)遗弃所组织的儿童或者致使被组织乞讨的儿童下落不明的;(8)组织儿童乞讨期间,因疏于照料看护,致儿童营养不良达中度以上,罹患严重疾病,伤残或者死亡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组织儿童乞讨中,对儿童实施暴力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或,与组织儿童乞讨罪予以并罚。此外,为组织儿童乞讨,故意致儿童残疾、畸形,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对行为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其组织儿童乞讨行为另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