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既有多次受贿又有公款私用行为的,直接以和并罚即可。但对于既有多次受贿又有“公对公”借款行为的,则要区分情况。第一,如多次受贿行为与“公对公”借款都存在关联,即行贿人多次行贿的目的和受贿人多次收受贿赂的理由与“公对公”借款存在关联,此时的多次受贿正是“谋取个人利益”的表现,成立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第二,如多次受贿行为与“公对公”借款都不存在关联,则多次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因缺少“谋取个人利益”要件,“公对公”借款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此时仅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第三,如多次受贿中的某次受贿行为与“公对公”借款存在关联,而其他受贿行为不存在关联的,对存在关联的情况选择受贿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从一重罪处罚,对不存在关联的直接以受贿罪处理,此时则存在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并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