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11-20
犯,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受害人造成轻微伤,依照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2016)皖1503刑初第144号
【案情简介】:2016年2月21日9时许,被告人程涛在独山镇黄窑村,将村民汪某家大门卸下,进入室内欲行盗窃,被村民汪宗军、袁某发现,汪宗军上前阻拦其逃跑,程涛遂进入厨房拿出菜刀与汪宗军撕打并将汪砍成轻微伤。
【裁判指引】:被告人程涛入户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鉴于其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后果,属抢劫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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