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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H某涉嫌盗窃罪,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黎永娟律师为其辩护,被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沟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08 20:29:00 浏览:2067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28号

 

H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黎永娟律师为其辩护,经与经办检察官沟通后,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H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黎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及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调动其家属帮忙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案件进入到呈捕阶段后,承办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承办人提交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最终嫌疑人在第37天时,检察院作出不予以批捕的决定,嫌疑人最终在黄金37天内被成功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办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嫌疑人为了不留案底,向黎律师寻求帮助,并最终决定委托黎律师,黎律师根据本案的相关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以及辩点再次与检察陆官进行沟通,最终检察官接受律师的意见,对案件作出不予以起诉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根据会见了解到案件可能可以往民事纠纷方向走,即与其家属联系,让家属帮忙与被害人进行协商退赔事宜,并让家属找案发时的相关书证,同时及时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就案件定性提出意见。结合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结合其社会危险性,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四、办案结果

侦查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H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介入案件后,争取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并进行客观的分析,及时将相关的情况及意见向承办单位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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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涉嫌盗窃罪,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黎永娟律师为其辩护,被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沟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28号

 

H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黎永娟律师为其辩护,经与经办检察官沟通后,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H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黎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及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调动其家属帮忙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案件进入到呈捕阶段后,承办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承办人提交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最终嫌疑人在第37天时,检察院作出不予以批捕的决定,嫌疑人最终在黄金37天内被成功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办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嫌疑人为了不留案底,向黎律师寻求帮助,并最终决定委托黎律师,黎律师根据本案的相关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以及辩点再次与检察陆官进行沟通,最终检察官接受律师的意见,对案件作出不予以起诉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根据会见了解到案件可能可以往民事纠纷方向走,即与其家属联系,让家属帮忙与被害人进行协商退赔事宜,并让家属找案发时的相关书证,同时及时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就案件定性提出意见。结合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结合其社会危险性,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四、办案结果

侦查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H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介入案件后,争取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并进行客观的分析,及时将相关的情况及意见向承办单位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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