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7-03-06
(1)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根据《》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定罪处罚。这里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需要视其是否为实施犯罪而定,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应以抢劫罪定罪。
行为人只要携带了凶器进行抢夺,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展示凶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凶器。如果行为人展示或者显示凶器的,直接构成抢劫罪,而无需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
(2)驾驶车辆抢夺的认定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抢劫抢夺案件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②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③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01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抢夺案件的解释》)第6条也进一步明确了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②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③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01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抢夺案件的解释》)第6条也进一步明确了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②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③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驾驶车辆抢夺并由此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后果的,应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论处,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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