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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7-09-25

在双方发生口角或者纠纷时,一不小心就会因各种原因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除了要负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那么过失致人重伤罪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对过失致人重伤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5.jpg

过失致人重伤罪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六、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八、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九、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十、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相关案例

过失致人重伤 法院判赔25万处2年刑罚

来宾市兴宾区一男子喝酒后赶庙会,在别人劝其回家的过程中竟造成他人重伤。2016年10月17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该男子李某玉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2015年7月17日16时许,李某玉喝酒后到来宾市兴宾区某村附近的“雷王庙”赶庙会,其父亲发现后劝其回家,李某玉不听劝阻与父亲发生争吵,后同在赶庙会的同村人李某等人一起劝李某玉回家。在劝李某玉回家的过程中,李某等人抓住李某玉不让其跑开,李某玉用力甩开李某,在转身过程中打中李某颈部,致使李某昏迷跌倒在路旁的水沟里造成头部受伤,后李某玉跑进路边的甘蔗地里躲藏,李某被送至来宾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李某颈部被打击是引起颅内出血的直接原因。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6日将李某玉抓获归案。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玉饮酒后过失导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李某受伤,造成了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人李某的诉讼请求,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参照相关的规定,原告人李某应得到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数额共计255 426.55元。

原告人请求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范围,故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玉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5 426.55元。

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应当积极赔偿,争取达到受害者谅解。看完以上小编辑整理的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过失致人重伤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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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7-09-25

在双方发生口角或者纠纷时,一不小心就会因各种原因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除了要负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那么过失致人重伤罪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对过失致人重伤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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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六、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八、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九、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十、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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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 法院判赔25万处2年刑罚

来宾市兴宾区一男子喝酒后赶庙会,在别人劝其回家的过程中竟造成他人重伤。2016年10月17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该男子李某玉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2015年7月17日16时许,李某玉喝酒后到来宾市兴宾区某村附近的“雷王庙”赶庙会,其父亲发现后劝其回家,李某玉不听劝阻与父亲发生争吵,后同在赶庙会的同村人李某等人一起劝李某玉回家。在劝李某玉回家的过程中,李某等人抓住李某玉不让其跑开,李某玉用力甩开李某,在转身过程中打中李某颈部,致使李某昏迷跌倒在路旁的水沟里造成头部受伤,后李某玉跑进路边的甘蔗地里躲藏,李某被送至来宾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李某颈部被打击是引起颅内出血的直接原因。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6日将李某玉抓获归案。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玉饮酒后过失导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李某受伤,造成了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人李某的诉讼请求,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参照相关的规定,原告人李某应得到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为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数额共计255 426.55元。

原告人请求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范围,故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玉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5 426.55元。

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应当积极赔偿,争取达到受害者谅解。看完以上小编辑整理的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过失致人重伤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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