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的公安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同的案件情况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有的当事人是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分为一般的监视居住和指定的监视居住,那么,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场所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监视居住其实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如果人民法院要监视居住的,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的,监视居住的期限,是不能超过六个月的,并且指定监视居住是可以折抵人民法院所判决的刑期的。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