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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后自首会认定逃逸吗

发布时间:2017-09-25

现在社会,交通越来发达,出行便利,与此同时,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现如今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行为屡见不鲜,那逃逸后自首会被认定为逃逸吗?针对这种现象,庭立方小编特意收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什么是肇事逃逸呢?
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2.逃逸后自首会被认定为逃逸嘛?
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未等交警到达即弃车离开了现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即便之后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不能因后来的自首而否定当时的逃逸事实。
然而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不能否定逃逸定性,但并不妨碍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法院根据其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法律链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是对所有交通肇事者规定的应尽义务,但在交通肇事中,其中多数肇事者并不构成犯罪。《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是对所有的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虽是交通肇事行为结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在交通肇中,不一定全部都可以构成犯罪,有些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
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应尽法定的告知义务的约束,这种义务并非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情节,对此,不认定为自首是恰当的。这种告知义务,是对一般交通事故而言。只要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得到处理,也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对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者,在事发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按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罚,不适用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种罪名,在刑法理论和刑法的规定中,就不存在告知义务,只存在自首情节,也只有自首情节,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告知义务,不能代替刑法上自首规定。不能将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两者混淆,以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否定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犯法人自首行为的认定和对《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适用。
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决计不能不管现场情况而逃逸,倘若逃逸后良心发现前去自首,也不可能消除肇事逃逸的罪名,最多从轻处罚。以上即为肇事逃逸自首后是否被认为逃逸的相关法律知识,若是有关于肇事逃逸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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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肇事逃逸呢?
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2.逃逸后自首会被认定为逃逸嘛?
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未等交警到达即弃车离开了现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即便之后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不能因后来的自首而否定当时的逃逸事实。
然而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不能否定逃逸定性,但并不妨碍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法院根据其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法律链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是对所有交通肇事者规定的应尽义务,但在交通肇事中,其中多数肇事者并不构成犯罪。《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是对所有的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虽是交通肇事行为结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在交通肇中,不一定全部都可以构成犯罪,有些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
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应尽法定的告知义务的约束,这种义务并非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情节,对此,不认定为自首是恰当的。这种告知义务,是对一般交通事故而言。只要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得到处理,也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对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者,在事发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按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罚,不适用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种罪名,在刑法理论和刑法的规定中,就不存在告知义务,只存在自首情节,也只有自首情节,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告知义务,不能代替刑法上自首规定。不能将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两者混淆,以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否定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犯法人自首行为的认定和对《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适用。
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决计不能不管现场情况而逃逸,倘若逃逸后良心发现前去自首,也不可能消除肇事逃逸的罪名,最多从轻处罚。以上即为肇事逃逸自首后是否被认为逃逸的相关法律知识,若是有关于肇事逃逸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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