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文书很多时候是必不可少的文件,而且各种类型的刑事文书也不少,很多时候大家都分不太清楚这些刑事文书的作用,以及它们适用的范围,在刑事案件中一审二审都会有刑事裁定书,今天,庭立方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下第一审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有哪些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刑事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书面决定。
二、第一审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有哪些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接受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发现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
2、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逃脱,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
3、终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
4、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5、补正裁判文书,即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遗漏之处,裁定予以改正、补充。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试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裁定中止对案件的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法律文书虽然种类较多,可都各有用途,了解清楚它们的适用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今天小编整理的第一审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有哪些的法律知识,非常清楚明确的说明了第一审刑事裁定书主要适用于自诉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案件、终止审理案件、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补正裁判文书。如果有刑事裁定书方面的刑法问题,请向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