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只要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安司法机关是需要开展刑事诉讼程序的,收集、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证据,有的公安司法机关可能会逮捕当事人。那么,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批捕由谁进行?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批捕由谁进行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逮捕权,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批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谁有权决定逮捕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
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时,应当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法律依据:《》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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