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在押的被告人需要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都需要办理换押手续。那么,什么是换押,为什么要办理换押手续呢?今天,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换押的知识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请看下文庭立方小编为您介绍!
什么是换押?
换押制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被羁押的人犯,随着诉讼阶段的变化和办案单位的更替,新承办单位须以书面通知看守所的制度。该制度最早规定于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羁押、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换押制度实施10多年来,对有效规范公检法三机关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减少超期羁押现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起了积极作用。
法规链接: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四、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
五、《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报告。
换押程序通常是由案件管辖而引发的,是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什么是换押的知识介绍,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请向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