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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交叉管辖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7-10-04 13:19:13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和级别管辖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出现刑事案件管辖职能交叉的情形,刑事诉讼交叉管辖具体指哪些情形,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刑事诉讼交叉管辖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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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刑事诉讼交叉管辖?

职能管辖冲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就同一刑事案件在职能管辖上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在程序法意义上,职能管辖冲突可分为单一冲突与复合冲突。所谓职能管辖单一冲突,又称立案管辖交叉冲突,是指本来应由某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却由另一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所谓职能管辖复合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一人所犯数罪具有交叉管辖权。本文中介绍的刑事诉讼交叉管辖主要处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一人所犯数罪情形产生管辖冲突如何处理的问题。

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交叉管辖涉及的主要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交叉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案发时一案涉及到数个罪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对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协商解决,确定由哪一机关行使管辖权。对于数罪中能够分清主罪与次罪的,原则上对主罪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一时难以分清主次罪的情况下,可以由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一个机关受理后几个机关联合进行侦查。

(2)公、检、法三机关按照其职能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后,在侦查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又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有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罪行的,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检察院和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行的,不管该罪行依法属于哪个机关管辖,都由立案侦查的机关合并侦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行的,应作为另一案件而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宜合并管辖。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综上所述,一人犯数罪的情形可能造成公、检、法的的职能管辖冲突,这时就需按照刑事案件诉讼交叉管辖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发生的管辖冲突情况。以上就是有关刑事诉讼交叉管辖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刑事诉讼管辖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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