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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拘留是否就是羁押

发布时间:2017-10-04 15:31:13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能有的公安司法机关会在将刑事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审理以前,羁押当事人。羁押是会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可能有的公安司法机关会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宣布拘留是否就是羁押?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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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拘留是否就是羁押

拘留也是会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是羁押的一种。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羁押是有期间的,逮捕和刑事拘留都是会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因此都是羁押的方式。逮捕和刑事拘留都是有期限的,如果期限届满的,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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