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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羁押期限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7-10-06 17:31:13

在近一个月里成为网搜热点的新闻中就有这么一张“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的截图,上面写的理由竟然是“因向上级机关请示(按上级机关要求)”。那么回归我们的话题,为什么这张截图会引起这么大的骚动,法律界人士都纷纷发表见解,各大新闻传媒也争相报道呢?最直白的原因就在于截图中变更羁押期限的理由过于荒唐。那么变更羁押期限的理由有哪些呢?在此,庭立方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资料,下面为您一一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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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羁押期限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经人大批准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什么情况属于特殊原因?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批准延期多长时间?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人大是立法机关,有权修改法律,而法律不能约束人大。人大批准延期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

2.经市级检察院批准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经省级检察院批准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因发现新罪的变更。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这一规定给了侦查机关很大的权力。侦查机关没有按期完成侦查任务,又不愿放人,便可以以一个新的罪名重新计算侦查期间。重新计算的侦查期间里继续完成原来的侦查任务,最后以新罪不成立为由销案,为原罪的侦查赢得了侦查期间。

5.因当事人身份不明变更。

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愿讲真实身份,多数经过反复询问都能讲出真实身份,但总有一些人能坚持几个月不讲真实身份。犯罪嫌疑人未讲出真实身份之前,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因此造成的超期羁押当事人无法申诉,因为被羁押人是另一个人的名字.具体的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链接。

相关刑事知识链接:

《刑事诉讼法》将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总的来说,变更羁押期限的理由既是符合我国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的,也是雷打不动的可实证的事实。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有关变更羁押期限的理由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或者需要法律援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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