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代更是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在我国也有赦免制度,那么我国的赦免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呢?都赦免过什么样的人?今天,庭立方小编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我国的赦免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给予公民权。
从我国已实行的七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都是战争罪犯。
(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罪犯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
(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
(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
(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从1983年开始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经过多次严打,犯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压制,社会治安并未根本好转。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赦免当然也就不可能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宽严相济应是对付犯罪的有效手段。因此,在严打的同时,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适时进行一定范围的赦免。
法条链接
《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综上所述,我国的赦免一共有七次,都是经过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在这七次特赦中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都是战争罪犯。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总结的关于我国的赦免制度的刑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